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珮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850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除被告姓名更正為「吳珮郁」、告訴人更正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吳珮郁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107年12月1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850號
被 告 吳珮郁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上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佩郁經營「阜郁品牌策略所」,受南瀛科學教館委託設
計天文環境教套裝活動之網頁,其預見未經同意或授權而
逕自網路下載圖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仍基於縱有侵
害他人之著作權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
年5、6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街0巷00號,擅自以
重製典將資訊股有限公司(下稱典將公司)經專屬授權之「
Asadal圖像」(產品編號:430990。內容為1站立之小女孩左
手高舉紙飛機)美術著作,與介紹南瀛天文館活動之文字等
組合為該活動文宣之方式,侵害典將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
於106年9月間經不知情之南瀛科學教館人員將該文宣上網
,同月底經典將公司人員上網發現。
二、案經典將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吳佩郁警詢之陳述。
㈡告訴人典將公司刑事告訴狀、告訴代理人衛星羽警詢、偵查
中之陳述。
㈢著作權專屬授權公證書、典將公司網站刊登之上開美術著作
、被告吳佩郁所製作之網頁列印資料。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檢察官 李 宗 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 珮 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