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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8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陳列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西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被害人美商昂德亞摩公司達成調解或和解,且均依約賠償完畢,有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陳報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和解契約書可稽,暨無何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為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無何犯罪前科,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獲得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諒解,諒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不會再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關於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因本件違反商標法犯行而獲取之6萬元,屬於其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業如前述,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西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被害人美商昂德亞摩公司達成調解或和解,且均按約定賠償完畢,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情,已如前述,自宜尊重被告與告訴人、被害人間所達成之調解及和解共識,本件若再予宣告沒收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  │侵害商標(│商標權人          │備註      │
│                │      │註冊/審定 │                  │          │
│                │      │號)      │                  │          │
├────────┼───┼─────┼─────────┼─────┤
│Hello Kitty 商標│194張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公司    │未提出告訴│
│貼紙            │      │          │                  │          │
├────────┼───┼─────┤                  │          │
│Melody商標貼紙  │333張 │00000000  │                  │          │
├────────┼───┼─────┤                  │          │
│酷企鵝商標貼紙  │ 75張 │00000000  │                  │          │
├────────┼───┼─────┤                  │          │
│雙子星商標貼紙  │162張 │00000000  │                  │          │
├────────┼───┼─────┤                  │          │
│大眼蛙商標貼紙  │136張 │00000000  │                  │          │
├────────┼───┼─────┤                  │          │
│蛋黃哥商標貼紙  │ 42張 │00000000  │                  │          │
├────────┼───┼─────┼─────────┼─────┤
│佩佩豬商標貼紙  │237張 │00000000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提出告訴  │
│                │      │          │限公司(ASTLEY    │          │
│                │      │          │BAKER DAVIES LTD. │          │
│                │      │          │)                │          │
├────────┼───┼─────┼─────────┼─────┤
│NIKE商標貼紙    │ 76張 │00000000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未提出告訴│
├────────┼───┼─────┤司                │          │
│Jordan商標貼紙  │ 29張 │00000000  │                  │          │
├────────┼───┼─────┼─────────┼─────┤
│addidas商標別針 │  1個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提出告訴  │
├────────┼───┼─────┤                  │          │
│addidas商標貼紙 │ 23張 │00000000  │                  │          │
├────────┼───┼─────┼─────────┼─────┤
│PUMA商標貼紙    │ 29張 │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提出告訴  │
│                │      │          │任公司            │          │
├────────┼───┼─────┼─────────┼─────┤
│champion 商標貼 │ 13張 │00000000  │美國 HBI 品牌服裝 │未提出告訴│
│紙              │      │          │公司              │          │
├────────┼───┼─────┼─────────┼─────┤
│Under Armour 商 │ 23張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未提出告訴│
│標貼紙          │      │          │UNDER ARMOUR,INC.│          │
│                │      │          │)                │          │
├────────┼───┼─────┼─────────┼─────┤
│stussy商標貼紙  │170張 │00000000  │史塔西公司(STUSSY│提出告訴  │
│                │      │          │INC. )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8161號
    被      告  陳俊安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巷
                          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安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及其商標圖樣,係
    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貼紙等商品之商標權,現
    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
    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
    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
    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
    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商品,
    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仍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
    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陸續自大陸「淘寶網」網
    站以新臺幣(下同)20元不等之代價,購入附表所示之仿冒
    商標商品,未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自民國106年5月間
    某日起至107年5月3日為警查獲止,分別於每週星期四、六
    、日,在臺南市北區和緯路與海安路口之「花園夜市」擺設
    攤位、於每週星期一、二、五,在東區林森路一段276號「
    大東夜市」擺設攤位,陳列、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
    特定人購買。嗣經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
    107年5月3日11時11分許,前往其位臺南市○區○○里○○
    ○街000巷00弄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
    商標商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
    西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安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訊問時
    坦承不諱,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相片與商標審定號對照表、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
    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西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
    公司告訴狀、附表所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查詢資料、鑑定報告書、查扣物品市價估價表各1份及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陳
    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販賣商標商品之行為
    ,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
    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
    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
    法益,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自陳本件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罪所得每月為5,000元至6,000元(見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7年5月3日調查筆錄),
    是其犯罪所得為60,000元(計算式:5,000元*12月=60,000
    元),然皆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檢察官  王  宇  承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  琬  甄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  │侵害商標(│商標權人          │備註      │
│                │      │註冊/審定 │                  │          │
│                │      │號)      │                  │          │
│                │      │          │                  │          │
├────────┼───┼─────┼─────────┼─────┤
│Hello Kitty 商標│194張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公司    │未提出告訴│
│貼紙            │      │          │                  │          │
├────────┼───┼─────┤                  │          │
│Melody商標貼紙  │333張 │00000000  │                  │          │
├────────┼───┼─────┤                  │          │
│酷企鵝商標貼紙  │ 75張 │00000000  │                  │          │
├────────┼───┼─────┤                  │          │
│雙子星商標貼紙  │162張 │00000000  │                  │          │
├────────┼───┼─────┤                  │          │
│大眼蛙商標貼紙  │136張 │00000000  │                  │          │
├────────┼───┼─────┤                  │          │
│蛋黃哥商標貼紙  │ 42張 │00000000  │                  │          │
├────────┼───┼─────┼─────────┼─────┤
│佩佩豬商標貼紙  │237張 │00000000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提出告訴  │
│                │      │          │限公司(ASTLEY    │          │
│                │      │          │BAKER DAVIES LTD. │          │
│                │      │          │)                │          │
├────────┼───┼─────┼─────────┼─────┤
│NIKE商標貼紙    │ 76張 │00000000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未提出告訴│
├────────┼───┼─────┤司                │          │
│Jordan商標貼紙  │ 29張 │00000000  │                  │          │
├────────┼───┼─────┼─────────┼─────┤
│addidas商標別針 │1個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提出告訴  │
├────────┼───┼─────┤                  │          │
│addidas商標貼紙 │ 23張 │00000000  │                  │          │
├────────┼───┼─────┼─────────┼─────┤
│PUMA商標貼紙    │ 29張 │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提出告訴  │
│                │      │          │任公司            │          │
├────────┼───┼─────┼─────────┼─────┤
│champion 商標貼 │ 13張 │00000000  │美國 HBI 品牌服裝 │未提出告訴│
│紙              │      │          │公司              │          │
├────────┼───┼─────┼─────────┼─────┤
│Under Armour 商 │ 23張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未提出告訴│
│標貼紙          │      │          │UNDER ARMOUR,INC.│          │
│                │      │          │)                │          │
├────────┼───┼─────┼─────────┼─────┤
│stussy商標貼紙  │170張 │00000000  │史塔西公司(STUSSY│提出告訴  │
│                │      │          │IN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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