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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張郁昇

  • 被告
    黃照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照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1243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8年度智易字第2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照茹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 ㈠附件犯罪事實第8行「代理售販」應更正為「代理販售」。 ㈡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庭呈之原始圖片後製過程擷圖1張」、「被告黃照茹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二、論罪科刑: ㈠按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所稱「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 文。且「公開傳輸」之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型態為其特色,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傳統單向傳達著作內容之方式有別,該條文中所稱「向公眾提供」之要件,並不以利用人確有實際傳輸或接收之舉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即為已足。是核被告黃照茹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侵害著 作財產權罪。 ㈡被告於網路上得知「奶油洋蔥小雞麵」之圖片後,隨即擅自重製上開圖片,再將重製之上開圖片檔案上傳至其於蝦皮拍賣網站之網頁,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而公開傳輸,其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二者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意旨參 照)。故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雖二罪刑度相同,但著作權法第92條係以公開傳輸方法,使不特定消費者得以透過網路瀏覽,致告訴人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受到侵害,情節較重,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犯罪情節及犯罪目的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一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未尊重告訴人之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輕率使用告訴人擁有著作權之圖片,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因與告訴人就和解金額未達共識,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參以其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素行良好。兼衡其目的本係為用以展示自己販賣商品之犯罪動機、公開傳輸之時間、手段,侵害照片之數量,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已婚,育有2個小孩,分別 為3歲、5歲,職業為作業員,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本院一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2430號被 告 黃照茹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照茹明知所使用之「奶油洋蔥小雞麵」照片,係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非經全球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詎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全球公司同意及授權,於民國107年6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居處,以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從不詳網址取得上開圖片後,再以其所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annie0000000」刊登販賣全球公司代理售販之「小雞麵」商品廣告,並上傳各該圖片作為拍賣廣告說明文宣,以此重製、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全球公司著作財產權,嗣全球公司員工蒐尋網路,發現上開情事,始悉上情。 二、案經全球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項 目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黃照茹之供述 │取得「奶油洋蔥小雞麵」照片後,│ │ │ │利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 │ │ │ │annie0000000 」刊登販賣「小雞 │ │ │ │麵」商品廣告之事實。 │ ├──┼────────────┼───────────────┤ │二 │告訴代理人林哲宇、告訴代│佐證全球公司就附件圖片有著作財│ │ │理人沈靖家律師之指訴 │產權之事實。 │ ├──┼────────────┼───────────────┤ │三 │被告所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帳│佐證被告以重製、公開傳輸方式侵│ │ │號「annie0000000」賣場列│害全球公司著作財產權之事實。 │ │ │印頁面 │ │ ├──┼────────────┼───────────────┤ │四 │全球公司提出之原始圖片圖│1.附件圖片內容關於背景底色、實│ │ │檔、著作權歸屬約定書 │ 物包裝顏色、排列方式,均有特│ │ │ │ 殊編排,以展現攝影者之創意與│ │ │ │ 獨特性,符合原創性要件,屬著│ │ │ │ 作權法應保護之著作。 │ │ │ │2.全球公司就附件圖片享有著作財│ │ │ │ 產權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黃照茹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係基於上傳圖片作為拍賣廣告說明文宣的單一決意,而為重製、公開傳輸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檢察官 董 詠 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何 佩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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