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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67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榮琦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榮琦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委由不知情之翔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自大陸地區進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其所為當屬輸入之行為無誤,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翔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為間接正犯。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輸入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尚未流入市面即為海關查獲,所生危害有限,且無何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堪認素行良好,兼衡所查獲之仿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扣案物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仿冒「JO MALONE」商標香水100ml(盒裝)│216盒(每盒1瓶)  │
├──┼───────────────────┼─────────┤
│2   │仿冒「JO MALONE」商標香水1.5ml(盒裝)│1430盒(每盒2瓶) │
├──┼───────────────────┼─────────┤
│3   │仿冒「JO MALONE」商標香水1.5ml(瓶裝)│40瓶              │
└──┴───────────────────┴─────────┘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6330號
    被      告  劉榮琦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榮琦自民國108 年間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從事選
    物販賣機( 即俗稱夾娃娃機) 業務,明知「Jo Malone 」(
    註冊/ 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係美商喬曼尼公司向主
    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
    於香水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
    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
    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輸入上開商標商品。竟未經商標權
    人之授權或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先於108 年1 月16日向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賣家「大陸
    深圳市保安區寇麗斯化妝品商行」,以總金額折合新臺幣8
    萬4272元之價格,購得仿冒商標「Jo Malone 」之香水(10
    0ml )216 盒、香水(1.5ml) 1430 盒及香水(1.5ml )40
    瓶(共計1686件),復於108 年3 月6 日,委託不知情之翔
    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下稱翔和公司) ,以劉琦為納稅義
    務人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
    快遞貨物5 筆(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CX/08/OK7/RJ
    305 、RJ312 、RJ313 、RJ316 及RJ324 ,主提單號碼皆為
    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OK7RJ305、OK7RJ312、OK7RJ313
    、OK7RJ316、OK7RJ324)。嗣108 年2 月17日經臺北關勤務
    人員在遠雄貨棧進口快遞貨物專區查驗,發現上開貨物均係
    仿冒「Jo Malone 」商標圖樣之香水,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劉榮琦於警詢時及偵│被告固坦承渠自 108 年 │
│    │查中之供述            │間在臺南市地區從事選物│
│    │                      │販賣機業務,及委託翔和│
│    │                      │公司進口上揭香水等商品│
│    │                      │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
│    │                      │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渠│
│    │                      │不知道上揭香水等商品為│
│    │                      │仿冒品云云。          │
├──┼───────────┼───────────┤
│ 二 │訂單詳情單1份         │被告向賣家「大陸深圳市│
│    │                      │保安區寇麗斯化妝品商行│
│    │                      │」,購得上揭仿冒商標之│
│    │                      │香水等物。            │
├──┼───────────┼───────────┤
│ 三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被告委託翔和公司,以被│
│    │、個案委託書(含被告之│告為納稅義務人名義向財│
│    │身分證影本、發票)各 5│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
│    │份、貨物外觀照片 59 張│進口快遞貨物 5 筆。   │
├──┼───────────┼───────────┤
│ 四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上開仿冒「 Jo Malone  │
│    │報告各 1 份           │」商標之香水 1686 件均│
│    │                      │係仿冒商品。          │
├──┼───────────┼───────────┤
│ 五 │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臺北關人員扣得上揭仿冒│
│    │索筆錄 4 份           │商標「 Jo Malone 」之 │
│    │                      │香水共計 1686 件。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至扣案之上揭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
    第 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檢察官  莊  立  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  邵  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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