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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78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本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瑛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18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顏瑛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柒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8日台新總作文二字第1080009919號函暨所附李佳倫(被告顏瑛鍈之女)之開戶資料及匯款收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網路買賣為現今社會常見之交易方式,在網路上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與公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實品無異;又買方倘為協助警察辦案而佯稱購買,以求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自非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係員警出於犯罪查緝之目的,喬裝成買家向被告佯裝購買仿冒「CHANEL」商標項鍊1條,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但員警並無購買之真意,故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則被告該次之販賣行為應止於未遂階段,然商標法第97條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故被告所為尚不該當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其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陳列及販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仍陳列並販賣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其於曾於94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870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於本案為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被告既歷經該次之教訓,竟未知警惕再犯本案,是被告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始可達其效,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販賣仿冒商品之期間、種類及數量、已與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和解獲取原諒,而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則於本院所定之調解期日未派員到場以致被告無法與該公司和解,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沒收部分:

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販賣本件仿冒商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下同)187元,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已主動繳回供警查扣,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其餘現金,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本良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
├──┼───────┼───┼──────┼───────┤
│1   │仿冒 HERMES 商│32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
│    │標商品手環    │      │            │際公司        │
├──┼───────┼───┼──────┼───────┤
│2   │仿冒 HERMES 商│4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
│    │標商品戒指    │      │            │際公司        │
├──┼───────┼───┼──────┼───────┤
│3   │仿冒 HERMES 商│4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
│    │標商品項鍊    │      │            │際公司        │
├──┼───────┼───┼──────┼───────┤
│4   │仿冒 HERMES 商│12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
│    │標商品耳環    │      │            │際公司        │
├──┼───────┼───┼──────┼───────┤
│5   │仿冒 GUCCI 商 │3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
│    │標商品項鍊    │      │00000000    │公司          │
│    │              │      │00000000    │              │
├──┼───────┼───┼──────┼───────┤
│6   │仿冒 GUCCI 商 │6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
│    │標商品手環    │      │00000000    │公司          │
│    │              │      │00000000    │              │
├──┼───────┼───┼──────┼───────┤
│7   │仿冒 GUCCI 商 │12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
│    │標商品耳環    │      │00000000    │公司          │
│    │              │      │00000000    │              │
├──┼───────┼───┼──────┼───────┤
│8   │仿冒 MICHAEL  │8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
│    │KORS 商標商品 │      │00000000    │國際公司      │
│    │耳環          │      │            │              │
├──┼───────┼───┼──────┼───────┤
│9   │仿冒 MICHAEL  │1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
│    │KORS 商標商品 │      │00000000    │國際公司      │
│    │手環          │      │            │              │
├──┼───────┼───┼──────┼───────┤
│10  │仿冒 MICHAEL  │2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
│    │KORS 商標商品 │      │00000000    │國際公司      │
│    │戒指          │      │            │              │
├──┼───────┼───┼──────┼───────┤
│11  │仿冒 CHANEL 商│15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
│    │標商品耳環    │      │            │份有限公司    │
├──┼───────┼───┼──────┼───────┤
│12  │仿冒 CHANEL 商│9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
│    │標商品手環    │      │            │份有限公司    │
├──┼───────┼───┼──────┼───────┤
│13  │仿冒 CHANEL 商│1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
│    │標商品戒指    │      │            │份有限公司    │
├──┼───────┼───┼──────┼───────┤
│14  │仿冒 CHANEL 商│16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
│    │標商品項鍊    │      │            │份有限公司    │
├──┼───────┼───┼──────┼───────┤
│15  │仿冒 ROLEX 商 │1     │00000000    │瑞士商勞力士公│
│    │標商品手錶    │      │            │司            │
├──┼───────┼───┼──────┼───────┤
│16  │仿冒 BVLGARI  │4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格麗│
│    │商標商品項鍊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7  │仿冒 BVLGARI  │1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格麗│
│    │商標商品手環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8  │仿冒 BVLGARI  │6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格麗│
│    │商標商品耳環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9  │仿冒 BVLGARI  │14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格麗│
│    │商標商品戒指  │      │            │股份有限公司  │
├──┼───────┼───┼──────┼───────┤
│20  │仿冒 YSL 商標 │2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
│    │商品耳環      │      │            │公司          │
├──┼───────┼───┼──────┼───────┤
│21  │仿冒 TIFFANY  │6     │00000000    │美商第凡內公司│
│    │商標商品手環  │      │            │              │
├──┼───────┼───┼──────┼───────┤
│22  │仿冒 SWAROVSKI│4     │00000000    │列支敦斯登商施│
│    │商標商品項鍊  │      │            │華洛世奇公司  │
├──┼───────┼───┼──────┼───────┤
│23  │仿冒 SWAROVSKI│1     │00000000    │列支敦斯登商施│
│    │商標商品手環  │      │            │華洛世奇公司  │
├──┼───────┼───┼──────┼───────┤
│24  │仿冒 LV 商標商│3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
│    │品手環        │      │00000000    │爾悌耶公司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25  │仿冒 LV 商標商│9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
│    │品手鍊        │      │00000000    │爾悌耶公司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26  │仿冒 LV 商標商│2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
│    │品項鍊        │      │00000000    │爾悌耶公司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8345號
    被      告  顏瑛鍈   女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瑛鍈明知附表所示之「HERMES」、「GUCCI」、「MICHAEL
    KORS」、「CHANEL」、「ROLEX」、「BVLGARI」、「YSL」
    、「TIFFANY」、「SWAROVSKI」、「LV」等商標圖樣,分別
    業經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
    邁可科斯國際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勞
    力士公司、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
    公司、美商第凡內公司、列支敦斯登商施華洛世奇公司、法
    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
    ,取得商標權(其等個別之註冊/審定號詳如附表所示),
    現均仍於商標權期間內指定使用於項鍊、戒指、手環等商品
    ,未得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且該等商標在市場行銷多年,
    均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亦明知其在臉書社群網站向不
    詳賣家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100元價格,購買附表所示
    商標圖樣之項鍊、戒指、手環等商品(下稱本件仿冒商品)
    ,均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許可或授權使用商標之仿冒商品
    ,竟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年2
    月起至本件查獲止,在臺南市○區○○里○○路000號住處
    ,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帳號「李帕妃」登入臉書
    社群網站,透過網路直播方式,出售本件仿冒商品,以此方
    式販賣予不特定人士牟利,而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嗣
    經警方於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喬裝買家下標訂購,取
    得上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項鍊1件,並
    送請鑑定確認為仿冒商品後,復經警於108年4月12日持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顏瑛鍈住處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送鑑定確認均係仿
    冒品,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法商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瑛鍈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鑑定報告書、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採證物品相片及商標對照表
    、查獲現場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復有扣案附表所示商品等
    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顏瑛鍈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另本件扣案附表所示
    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商品,有鑑定報告在卷可按,請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因實行本件犯行而獲
    取之犯罪所得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紀  芊  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  立  偉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
├──┼───────┼───┼──────┼───────┤
│1   │仿冒 HERMES 商│32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
│    │標商品手環    │      │            │際公司        │
├──┼───────┼───┼──────┼───────┤
│2   │仿冒 HERMES 商│4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
│    │標商品戒指    │      │            │際公司        │
├──┼───────┼───┼──────┼───────┤
│3   │仿冒 HERMES 商│4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
│    │標商品項鍊    │      │            │際公司        │
├──┼───────┼───┼──────┼───────┤
│4   │仿冒 HERMES 商│12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
│    │標商品耳環    │      │            │際公司        │
├──┼───────┼───┼──────┼───────┤
│5   │仿冒 GUCCI 商 │3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
│    │標商品項鍊    │      │00000000    │公司          │
│    │              │      │00000000    │              │
├──┼───────┼───┼──────┼───────┤
│6   │仿冒 GUCCI 商 │6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
│    │標商品手環    │      │00000000    │公司          │
│    │              │      │00000000    │              │
├──┼───────┼───┼──────┼───────┤
│7   │仿冒 GUCCI 商 │12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
│    │標商品耳環    │      │00000000    │公司          │
│    │              │      │00000000    │              │
├──┼───────┼───┼──────┼───────┤
│8   │仿冒 MICHAEL  │8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
│    │KORS 商標商品 │      │00000000    │國際公司      │
│    │耳環          │      │            │              │
├──┼───────┼───┼──────┼───────┤
│9   │仿冒 MICHAEL  │1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
│    │KORS 商標商品 │      │00000000    │國際公司      │
│    │手環          │      │            │              │
├──┼───────┼───┼──────┼───────┤
│10  │仿冒 MICHAEL  │2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
│    │KORS 商標商品 │      │00000000    │國際公司      │
│    │戒指          │      │            │              │
├──┼───────┼───┼──────┼───────┤
│11  │仿冒 CHANEL 商│15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
│    │標商品耳環    │      │            │份有限公司    │
├──┼───────┼───┼──────┼───────┤
│12  │仿冒 CHANEL 商│9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
│    │標商品手環    │      │            │份有限公司    │
├──┼───────┼───┼──────┼───────┤
│13  │仿冒 CHANEL 商│1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
│    │標商品戒指    │      │            │份有限公司    │
├──┼───────┼───┼──────┼───────┤
│14  │仿冒 CHANEL 商│16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
│    │標商品項鍊    │      │            │份有限公司    │
├──┼───────┼───┼──────┼───────┤
│15  │仿冒ROLEX商標 │1     │00000000    │瑞士商勞力士公│
│    │商品手錶      │      │            │司            │
├──┼───────┼───┼──────┼───────┤
│16  │仿冒BVLGARI商 │4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格麗│
│    │標商品項鍊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7  │仿冒BVLGARI商 │1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格麗│
│    │標商品手環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8  │仿冒BVLGARI商 │6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格麗│
│    │標商品耳環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9  │仿冒BVLGARI商 │14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格麗│
│    │標商品戒指    │      │            │股份有限公司  │
├──┼───────┼───┼──────┼───────┤
│20  │仿冒YSL商標商 │2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
│    │品耳環        │      │            │公司          │
├──┼───────┼───┼──────┼───────┤
│21  │仿冒TIFFANY商 │6     │00000000    │美商第凡內公司│
│    │標商品手環    │      │            │              │
├──┼───────┼───┼──────┼───────┤
│22  │仿冒SWAROVSKI │4     │00000000    │列支敦斯登商施│
│    │商標商品項鍊  │      │            │華洛世奇公司  │
├──┼───────┼───┼──────┼───────┤
│23  │仿冒SWAROVSKI │1     │00000000    │列支敦斯登商施│
│    │商標商品手環  │      │            │華洛世奇公司  │
│    │              │      │            │              │
├──┼───────┼───┼──────┼───────┤
│24  │仿冒 LV 商標商│3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
│    │品手環        │      │00000000    │爾悌耶公司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25  │仿冒LV商標商品│9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
│    │手鍊          │      │00000000    │爾悌耶公司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26  │仿冒 LV 商標商│2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
│    │品項鍊        │      │00000000    │爾悌耶公司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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