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智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榆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智榆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智榆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6年4月間某日起至108年1月17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在其經營之「宇強企業社」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 交簡字第3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罪之犯罪類型完全不同,罪質迥異,尚無從僅以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之罪,即遽認其惡性特別重大, 或對刑罰反應力格外薄弱,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營生,竟貪圖不法利益,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顯然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標商品形象,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800元由警方扣案,犯後態度尚可,參以其非法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獲利情形,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詢自承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獲利共計2,800元,並主動繳交2,800元由警方扣案(警卷第3至4頁),該2,8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註冊/審定號 │ ├──┼───────────┼──┼──────┤ │ 1 │行動電話專用保護貼紙 │ 38 │00000000 │ ├──┼───────────┼──┼──────┤ │ 2 │電源轉接器 │ 4 │00000000 │ ├──┼───────────┼──┼──────┤ │ 3 │連接線(傳輸線) │ 5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4 │行動電話電池 │ 12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5 │行動電話觸控螢幕 │ 103│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6 │耳機 │ 3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7 │手機內部零件排線 │ 31 │00000000 │ ├──┼───────────┼──┼──────┤ │ 8 │塑膠包裝袋 │ 38 │00000000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707號被 告 陳智榆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智榆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陳智榆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字樣、圖樣 ,係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之著名商標,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行動電話觸控螢幕等商品,現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詎陳智榆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6年4月間起,在其經營位於臺南市北區公園468路之宇強企業社,陳列 仿冒上開商標之行動電話專用保護貼紙、電源轉接器、傳輸線、行動電話電池、行動電話觸控螢幕、耳機等物。嗣經蘋果公司人員發覺,於107年11月20日喬裝買家前往上址購買 仿冒前開商標之傳輸線、行動電話觸控螢幕各1件,經送請 蘋果公司鑑定人員鑑定後認係仿冒品無誤;復於108年1月17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宇強企業社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蘋果公司商標商品(附表 包含蘋果公司人員提供警方扣押的上開購得之仿冒商標傳輸線1條、行動電話觸控螢幕1個;其餘扣案物品經蘋果公司鑑定人員認不予鑑定,未認定係仿冒蘋果公司商標商品,故於附表內不記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蘋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智榆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蘋果公司鑑定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銷貨單、名片、收據、網頁列印資料在卷足憑,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又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新臺幣2800元,係被告因本件犯罪之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檢 察 官 江孟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書 記 官 王若珊 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註冊/審定號 │ 附註 │ ├──┼───────────┼──┼──────┼──────┤ │ 1 │行動電話專用保護貼紙 │ 38 │00000000 │108保管1467 │ │ │ │ │ │編號6 │ ├──┼───────────┼──┼──────┼──────┤ │ 2 │電源轉接器 │ 4 │00000000 │108保管1467 │ │ │ │ │ │編號3 │ ├──┼───────────┼──┼──────┼──────┤ │ 3 │連接線(傳輸線) │ 5 │00000000 │108保管1467 │ │ │ │ │00000000 │編號1、13 │ │ │ │ │00000000 │ │ ├──┼───────────┼──┼──────┼──────┤ │ 4 │行動電話電池 │ 12 │00000000 │108保管1467 │ │ │ │ │00000000 │編號4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5 │行動電話觸控螢幕 │ 103│00000000 │108保管1467 │ │ │ │ │00000000 │管編號7、11 │ ├──┼───────────┼──┼──────┼──────┤ │ 6 │耳機 │ 3 │00000000 │108保管1467 │ │ │ │ │00000000 │編號2 │ ├──┼───────────┼──┼──────┼──────┤ │ 7 │手機內部零件排線 │ 31 │00000000 │108保管1467 │ │ │ │ │ │管編號5 │ ├──┼───────────┼──┼──────┼──────┤ │ 8 │塑膠包裝袋 │ 38 │00000000 │108保管1467 │ │ │ │ │ │編號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