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華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華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華嶺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陸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第5 行更正為「4 時50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共2 罪)。被告所犯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前已曾多次竊取他人財物,遭科處刑責,本次仍然再次行竊,顯見其欠缺對他人財產之尊重、所竊財物非豐、對告訴人造成之財物損失與困擾等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盜所得共新台幣60元未據扣案,自應併予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77號被 告 李華嶺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即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南市南區新中路1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華嶺於民國107年6月14日3時46分許,前往陳世杰所經營 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淨衣坊複合式洗衣店,見該店內擺放愛心箱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愛心箱內零錢新臺幣(下同)10元,得手後旋離去;復於107 年12月21日22時50分許,前往上址,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相同方式,竊取愛心箱內之零錢50元,得手後旋離去。嗣經陳世杰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究辦,始循線查獲。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李華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世杰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共7張。 依上證據,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 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檢察官 彭 盛 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 姵 穎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