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林貞誼 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律師 被 告 趙世平 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