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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郭千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40號

附民原告  邵繼瑋

附民被告  吳芷欣

附民被告  陳美婷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簡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於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另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四、查被告吳芷欣及陳美婷2人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以108年度金簡字第127號分別判處被告吳芷欣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判處被告陳美婷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而原告係至108年8月3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因刑事部分第一審業於108年8月26日終結,而第二審尚未繫屬,以致無所附麗,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4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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