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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紹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紹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洪紹恩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洪紹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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