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紹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紹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洪紹恩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洪紹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