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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0號

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琴媛陳威龍王惠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0號

聲請人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告訴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告訴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告訴代理人
林湘清律師
被告
黃財賢
被告
林勝吉
上兩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上兩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上兩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
上兩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武田
被告
陳武田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田杰弘律師
被告
吳政忠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被告
卓柏瑾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860號),因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新臺幣貳佰萬元(保管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1624號),發還與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黃財賢於偵查中分別繳回本案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及200萬元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惟該署僅發還1700萬元與被害人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見本案起訴書第13頁),被告黃財賢繳交之不法所得尚有200萬元未發還,為此聲請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扣案中被告繳回之不法所得200萬元,發還給本案被害人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33條之1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有規定,依該條立法理由:「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增訂第5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至是否有潛在被害人則非所問。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可知國家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於法院沒收裁判確定前,就已扣押之犯罪利得或其代替物(即保全扣押之扣押物,如被告之責任財產),如可合法發還被害人時,應優先發還被害人,不應逕行宣告沒收或追徵。蓋沒收犯罪利得本質乃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藉由沒收犯罪利得,將行為人造成財產利益之不法流動,回歸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而沒收或發還犯罪利得雖均可達成「剝奪不法所得」之目的,然如欲貫徹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之規範目的,理應優先發還被害人,始符情理,且亦可避免被害人因國家剝奪犯罪利得,而須迂迴進行訴訟以取回犯罪利得之程序上不利益。

三、經查,被告黃財賢為全得鐵材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以向三星公司採購廢鐵下腳料再加工出售為其營業內容,黃財賢與陳武田、林勝吉、吳政忠等人,涉嫌在三星公司地磅內加裝電路機版等,而操控三星公司磅重之度量衡,以此方式減輕實際取得之下腳料重量,使三星公司誤以較少之重量計算金額,而涉嫌共同向三星公司詐得免支付鐵粒下腳料44,499,389元不法利益,被告黃財賢就上開金額為其等共同詐欺之不法利得,於本院準備程序並不爭執,復有起訴書在卷可參,而被告黃財賢於偵查中業已繳交17,000,000元供扣押,檢察官查扣後將上開款項均發還聲請人三星公司,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440號(查扣10,000,000元)、107年度保管字第861號(查扣2,500,000元)、107年度保管字第1110號(查扣2,500,000元)、107年度保管字第1241號(查扣2,000,000元)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4份,以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4份在卷可參。而被告黃財賢於案件起訴後,於107年7月2日尚有提出2,000,000元供扣押,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7月30日南檢銘任106偵22024字第0000000000號及所附之陳報狀、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162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0頁至第286頁),是被告黃財賢於起訴後提出扣押之2,000,000元,實屬其對聲請人為本案財產犯罪之犯罪所得,本於貫徹回復犯罪發生前合法財產秩序之規範目的,應優先發還被害人,現無保全扣押之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依聲請人之聲請,發還與聲請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王惠芬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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