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佑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佑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佑騏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