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浩偉
- 被告
- 邊瑋靖
- 被告
- 何曉汎
- 選任辯護人
-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18902號、106年度偵字第4338號、106年度偵字第6420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浩瑋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部分均沒收。
邊瑋靖幫助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何曉汎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至十一部分均沒收。
事實
一、林浩偉與林千玉(涉嫌違反藥事法未經許可輸入及販賣禁藥等罪部分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併案審理)為姊弟,明知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原料藥、製劑即屬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稱之藥品,且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之藥物均為禁藥,依法不得販賣,竟與林千玉共同基於販賣含有「Sibutramine」(即西布曲明,為減肥藥諾美婷之主要成分)及或含有「Phenolphthalein」(即酚酞,為緩瀉劑)等成分禁藥之犯意聯絡,由林千玉自附表一所示民國105年5月間起至105年9月間止,以每月訂購1次、每顆約新臺幣(下同)13元、每次約3,000顆不等之頻率、成本及數量,在大陸淘寶網站向大陸地區不詳廠商訂購綠、粉、桃紅、紫、白等各代不同顏色、含有上開禁藥成分之減肥藥丸數批,並委託不知情之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及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申報進口,再從大陸淘寶網站訂購銀白色圓形及金色水晶球型瓶罐,並自行印製「MISS GIRL」標籤後,由林浩偉協助林千玉在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住處,共同將上開減肥藥丸分裝、包裝成為每罐30顆並命名為「瘦身神器」二代、三代、四代之減肥產品,由林千玉在社群網站臉書架設「MISS GIRL」社團販賣,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臉書及林千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林浩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為販賣減肥藥之聯絡工具,以附表一所示價格及方式,販賣附表一所示數量之上開「瘦身神器」減肥藥予附表一所示之對象。林浩偉並負責減肥藥之寄送、面交等工作,渠等並以林千玉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林浩偉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邊瑋靖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收款帳戶。
二、邊瑋靖於上開時間為林千玉同居人,明知林千玉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輸入之藥物均為禁藥,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幫助販賣含有「Sibutramine」(即西布曲明,為減肥藥諾美婷之主要成分)及或含有「Phenolphthalein」(即酚酞,為緩瀉劑)等成分禁藥之犯意,自105年1月間起,將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林千玉做為販賣上開減肥藥之收款帳戶,嗣林千玉於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時間,販賣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數量之上開「瘦身神器」減肥藥予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鄭婷婷、梁珮華、梁巧薇,並指定匯款至邊瑋靖上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邊瑋靖即以此方式幫助林千玉及林浩偉販賣禁藥。
三、何曉汎亦明知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原料藥、製劑即屬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稱之藥品,且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輸入之藥物均為禁藥,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輸入及販賣含有「Phenolphthalein」(即酚酞,為緩瀉劑)成份禁藥之犯意,於104年間及105年7、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大陸地區「賽維歐ㄏ家直銷」賣家,以每顆人民幣
1.5元價格(以1:5.2換算成新臺幣,約為7.8元),購買「纖體美人」減肥藥1萬顆(普通版5,000顆及強效版5,000顆)、1萬2,000顆(升級版6,000顆、強效版6,000顆),並委託不知情之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稅署申報進口,再從大陸淘寶網站訂購瓶罐,並委託包裝公司設計印製「纖體美人」標籤後,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住處,將上開減肥藥丸分裝、包裝成為每罐30顆並命名為「纖體美人」普通版(綠色膠囊及粉紅色膠囊)、強效版(紫色膠囊)、升級版(白色膠囊)之減肥產品,並在社群網站臉書販賣,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價格及方式,販賣附表二所示數量之上開「纖體美人」減肥藥予附表二所示之對象,並提供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予附表二所示之買家為收款帳戶。
四、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5年11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至林千玉上開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於同日下午1時2分許至林浩偉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另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至何曉汎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三編號三至十一所示之物。
五、案經張宏基(起訴書誤載為「碁」)、梁珮華、梁巧薇、鐘妙琪(起訴書漏載及誤載為「棋」)、洪曼玲、黃釨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浩偉、邊瑋靖、何曉汎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3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一、二,業據被告林浩偉、邊瑋靖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4頁)。又被告林浩偉販賣禁藥之犯行與被告邊瑋靖提供帳戶供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之買家者匯入貨款之犯行,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千玉、證人鄭婷婷、陳雅玲、蘇暄雅、證人即告訴人梁珮華、梁巧薇、張宏基在警詢或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或交易資料、另案被告林千玉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林浩偉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告邊瑋靖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化妝品)檢查現場紀錄表、本院105年聲監字第440號通訊監察書、105年聲監續字第597、653、698號通訊監察書、另案被告林千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5年聲監字第494號通訊監察書、105年聲監續字第655、700號通訊監察書、被告林浩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MISS GIRL」臉書社團網頁列印畫面、「瘦身神器」使用方式說明、昭信檢驗公司106年6月7日(106)昭信字第1060607001號函送之委託檢驗申請書及檢驗報告書、昭信檢驗公司106年11月1日(106)昭信字第1061101002號函送之樣品收檢照片及收件資料、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扣案物及其照片各1份在卷可查。又查扣之減肥藥丸經送驗,以抽樣方式驗得「Sibutramine」、「Phenolphthalein」等雖具有體重控制、緩瀉作用,然可能引發身體不適等不良反應之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2月8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60199456號函送之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安全週報、「Phenolphthalein」物質安全資料表、「Bisa codyl」藥物說明各1份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林浩偉、邊瑋靖上開自白確與客觀事證相符,應可採信。
㈡、上開犯罪事實三,訊據被告何曉汎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3頁)。又被告何曉汎將前開藥物販售予附表二所示之買家,業據證人陳美華、謝宜珊、蕭錦瑜、楊羽玲、劉蕙慈、郭孟佳、邱俊雄、陳芝吟、黃嘉瑩、陳淑美、羅珮倫、林子淇、吳湘亭、何純薏、王鳳英、李志偉、陳美齡、證人即泰安醫事檢驗所負責人賴傳授、證人即告訴人黃釨晴、洪曼玲、鐘妙琪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被告何曉汎與大陸地區賣家「賽維歐ㄏ家直銷」對話紀錄、被告何曉汎臉書訊息對話紀錄、被告何曉汎書寫予證人賴傳授之字條、昭信檢驗公司檢驗所委託檢驗申請書及檢驗結果報告書、附表三編號三至十一所示之扣案物及其照片、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附表二所示匯款或交易資料、被告何曉汎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查。又前開藥品經送驗,以抽驗方式均驗得「Phenolphthalein」等雖具有體重控制、緩瀉等作用,但卻可能引發身體不適等不良反應之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安全週報、「Phenolphthalein」物質安全資料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何曉汎上開自白確與客觀事證相符,應可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前均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4日起生效施行。而本件被告何曉汎就事實三所載犯行之犯罪時間為104年間及105年7、8月間,橫跨前開法律修正之前後時期,惟被告何曉汎所為輸入、販賣禁藥行為,性質上為接續犯(詳後述),為實質上一行為,是其行為期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自應逕適用修正後即現行之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林浩偉就事實一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邊瑋靖就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幫助販賣禁藥罪,併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又核被告何曉汎就事實三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林浩偉與另案被告林千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林浩偉於事實一(即附表一)之販賣行為、被告何曉汎各次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之行為(事實三、附表二),其等各基於販賣禁藥相同犯意,各侵害同一藥事法所保護之社會法益,販賣、輸入行為密接,各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觀念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揆諸前開說明,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且被告何曉汎所犯輸入禁藥之行為,意在出賣該禁藥以牟利,是其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二行為間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應適度擴張「同一行為」之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故被告何曉汎此部分所為,應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輸入禁藥罪及販賣禁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至本件被告林浩偉、何曉汎所涉販賣及輸入禁藥之構成要件,在立法者預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上,並非屬於必須反覆或延續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且該等行為,常有單一或偶發性之情形,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浩偉反覆實施販賣禁藥之行為、被告何曉汎反覆實施輸入、販賣禁藥行為,應各自評價為集合犯而各論以一罪等語,尚有未洽,併予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浩偉未遵循國家管理藥品之規範,竟販賣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妨害政府對國內藥品秩序之管理;被告邊瑋靖提供其帳戶供他人使用,使他人得以遂行販賣禁藥之犯行,助長非法販賣禁藥之犯罪風氣,對於國民健康形成莫大潛在之危險;被告何曉汎利用國人追求苗條減重之心理,未經許可即擅自從大陸輸入號稱含有減肥成分之禁藥並銷售牟利,戕害消費者之身體健康,亦嚴重影響我國之衛生保健安全,被告3人之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3人於本院審裡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告林浩偉、何曉汎於本案前尚無其他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告何曉汎亦與告訴人洪曼玲、黃釨晴達成和解,而尚餘一告訴人鐘妙琪未能達成和解,係因被告何曉汎未能取得其聯絡方式使然。復審酌本院審理時被告三人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生活及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輸入或販賣禁藥之數量以及實際獲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另查被告林浩偉、何曉汎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審酌其2人應係一時失慮,致罹本罪,且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信其2人經此科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被告何曉汎尚需照顧2名幼子、其中一名並患有先天性畸形染色體異常之重大傷病;而被告林浩偉年紀尚輕,尚無逕對其2人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非在監之適當社會處遇,以期其2人能有效回歸社會,故對被告林浩偉、何曉汎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另分別諭知被告林浩偉緩刑2年、被告何曉汎緩刑3年。又為使被告林浩偉、何曉汎日後知曉尊重法治,強化其2人之法治觀念,故於前開緩刑之宣告外,仍有對之科予一定負擔之必要,遂於斟酌其2人之經濟狀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林浩偉、何曉汎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3萬元、10萬元,以啟自新。
六、沒收部分
㈠、按被告3人行為時,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部分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合先敘明。復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依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之規定,對偽藥及禁藥並未禁止持有,除依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規定(如安非他命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吸用,屬違禁物)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述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十至十一所示之物為被告林浩偉、何曉汎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業據其等在警詢、偵查中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附表三編號四至九,係被告何曉汎為事實三所示輸入、販賣禁藥犯行後之剩餘禁藥,且為被告何曉汎所有,則前開扣案禁藥既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故本院即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本案其餘扣案物查與本案尚無關連或非被告3人所有,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㈡、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何曉汎已與告訴人洪曼玲、黃釨晴達成和解,告訴人洪曼玲、黃釨晴亦撤回告訴並表示不再追究,堪認被告何曉汎已填補上開告訴人所受損害,而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而被告林浩偉與另案被告林千玉所販賣禁藥之所得均是由主要經營者林千玉取得,而本件被告林浩偉之犯罪所得,實為其為另案被告林千玉處理網拍事宜之每月固定薪資,然另案被告林千玉所販賣之商品,除本件禁藥外,尚有其他合法商品,是若認被告林浩偉於事實一所載犯罪期間內所領得之所有薪資皆屬犯罪所得,似有過苛之虞。且本院考量本件業以附加前開負擔之緩刑宣告,是倘被告林浩偉、何曉汎依本判決履行其負擔,即等同於剝奪其犯罪所得,而如再就其2人所保有之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過苛之虞,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思恬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販賣對像 │販賣時間│販賣減肥藥種│交貨方│付款方式 │ │ │(是否提告)│ │類 / 數量 / │式 │ │ │ │ │ │價格 │ │ │ │ │ │ │ │ │ │ ├──┼─────┼────┼──────┼───┼────────┤ │ 一 │鄭婷婷 (未│105年5月│瘦身神器綠色│自取或│鄭婷婷以其郵局帳│ │ │提告訴) │間起至10│膠囊 / 共約 │宅配 │號000-0000000000│ │ │ │5年11月 │50、 60 罐(│ │3756號帳戶、玉山│ │ │ │間止共約│每罐 30 顆、│ │商業銀行帳號808-│ │ │ │販賣2、 │3,150元)/共│ │0000000000000號 │ │ │ │3次,從 │約20餘萬元,│ │帳戶跨行轉帳或以│ │ │ │監聽譯文│每次約2、30 │ │郵政儲簿存款至林│ │ │ │可知其中│罐(每罐30顆│ │千玉、林浩偉上開│ │ │ │一次販賣│、3,150元)/│ │板信商業銀行帳戶│ │ │ │日期應為│約6、7萬元 │ │及邊瑋靖上開聯邦│ │ │ │105年9月│ │ │商業銀行帳戶(因│ │ │ │5日 │ │ │鄭婷婷此段期間同│ │ │ │(起訴書│ │ │時購買林千玉販售│ │ │ │誤載為 │ │ │之其他商品,已無│ │ │ │104年11 │ │ │法特定何筆款項係│ │ │ │月起) │ │ │購買上開減肥藥物│ │ │ │ │ │ │之匯款) │ │ │ │ │ │ │ │ ├──┼─────┼────┼──────┼───┼────────┤ │ 二 │陳雅玲 (未│105 年 7│瘦身神器綠色│宅配 │陳雅玲以其個人帳│ │ │提告訴) │月 4 日 │或粉紅色膠囊│ │戶跨行轉帳至林千│ │ │ │ │/1 罐(每罐 │ │玉上開板信商業銀│ │ │ │ │30 顆) │ │行帳戶 │ │ │ │ │/3,000 元 │ │ │ ├──┼─────┼────┼──────┼───┼────────┤ │ 三 │梁珮華、梁│105 年 5│瘦身神器紅色│宅配 │梁珮華以其郵局帳│ │ │巧薇(業據 │月 5 日 │膠囊 /5 罐(│ │號 000-00000 │ │ │告訴 ) │(入帳日│每罐 30 顆)│ │000000000 號帳戶│ │ │ │期為 105│/1 萬 4,000 │ │跨行轉帳至林浩偉│ │ │ │年 5 月 │元(加上排毒│ │上開板信商業銀行│ │ │ │6 日) │丸 2 罐共匯 │ │帳戶 │ │ │ │ │款 1 萬 │ │ │ │ │ │ │5,000 元) │ │ │ │ │ ├────┼──────┤ ├────────┤ │ │ │105 年 5│瘦身神器紅色│ │同上 │ │ │ │月 16 日│膠囊 /5 罐(│ │ │ │ │ │ │每罐 30 顆)│ │ │ │ │ │ │/1 萬 4,000 │ │ │ │ │ │ │元 │ │ │ │ │ │────├──────┤ ├────────┤ │ │ │105 年 5│瘦身神器紅色│ │梁珮華以其上開郵│ │ │ │月 24 日│膠囊 10 罐(│ │局帳戶跨行轉帳至│ │ │ │ │每罐 30 顆)│ │邊瑋靖上開聯邦商│ │ │ │ │/2 萬 2,000 │ │業銀行帳戶 │ │ │ │ │元(加上排毒│ │ │ │ │ │ │丸 4 罐共匯 │ │ │ │ │ │ │款 2 萬 │ │ │ │ │ │ │3,200 元) │ │ │ │ │ ├────┼──────┤ ├────────┤ │ │ │105 年 6│瘦身神器紅色│ │梁珮華以其中國信│ │ │ │月 2 日 │膠囊 / 不詳 │ │託商業銀行帳號82│ │ │ │ │數量 /4,000 │ │0-00000000000000│ │ │ │ │元 │ │89 號帳戶跨行轉 │ │ │ │ │ │ │帳至邊瑋靖上開聯│ │ │ │ │ │ │邦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 │105 年 6│瘦身神器紅色│ │梁珮華以其上開郵│ │ │ │月 6 日 │膠囊 /10 罐 │ │局帳戶跨行轉帳至│ │ │ │ │(每罐 30 顆│ │邊瑋靖上開聯邦商│ │ │ │ │) /2 萬 │ │業銀行帳戶 │ │ │ │ │3,500 元 │ │ │ │ │ ├────┼──────┤ ├────────┤ │ │ │105 年 6│瘦身神器紅色│ │梁珮華以其上開郵│ │ │ │月 24 日│膠囊 /10 罐 │ │局帳戶跨行轉帳至│ │ │ │ │(每罐 30 顆│ │林浩偉上開板信商│ │ │ │ │) /2 萬 │ │業銀行帳戶 │ │ │ │ │2,000 元(加│ │ │ │ │ │ │上排毒丸 5 │ │ │ │ │ │ │罐共匯款 2 │ │ │ │ │ │ │萬 5,500 元 │ │ │ │ │ │ │) │ │ │ │ │ ├────┼──────┤ ├────────┤ │ │ │105 年 7│瘦身神器紅色│ │同上 │ │ │ │月 7 日 │膠囊 /10 罐 │ │ │ │ │ │ │(每罐 30 顆│ │ │ │ │ │ │) /2 萬 │ │ │ │ │ │ │2,000 元(加│ │ │ │ │ │ │上排毒丸 6 │ │ │ │ │ │ │罐、V 臉神器│ │ │ │ │ │ │5 個共匯款 2│ │ │ │ │ │ │萬 5,800 元 │ │ │ │ │ │ │) │ │ │ │ │ ├────┼──────┤ ├────────┤ │ │ │105 年 7│瘦身神器紅色│ │同上 │ │ │ │月 20 日│膠囊 /10 罐 │ │ │ │ │ │ │(每罐 30 顆│ │ │ │ │ │ │) /2 萬 │ │ │ │ │ │ │2,000 元 │ │ │ │ │ ├────┼──────┤ ├────────┤ │ │ │105 年 8│瘦身神器紅色│ │同上 │ │ │ │ │膠囊/10罐( │ │ │ │ │ │月 4 日 │每罐30顆)/2│ │ │ │ │ │ │萬2,000元 │ │ │ │ │ │ │ │ │ │ │ │ ├────┼──────┤ ├────────┤ │ │ │105 年 8│瘦身神器紅色│ │同上 │ │ │ │月 17 日│膠囊 /10 罐 │ │ │ │ │ │(入帳日│(每罐 30 顆│ │ │ │ │ │期為 105│) /2 萬 │ │ │ │ │ │年 8 月 │2,000 元(加│ │ │ │ │ │18 日) │上排毒丸 5 │ │ │ │ │ │ │罐、咪咪變形│ │ │ │ │ │ │記 3 盒共匯 │ │ │ │ │ │ │款 2 萬 │ │ │ │ │ │ │8,000 元) │ │ │ │ │ ├────┼──────┤ ├────────┤ │ │ │105 年 9│瘦身神器紅色│ │同上 │ │ │ │月 5 日 │膠囊 /10 罐 │ │ │ │ │ │ │(每罐 30 顆│ │ │ │ │ │ │) /2 萬 │ │ │ │ │ │ │2,000 元 │ │ │ │ │ ├────┼──────┤ ├────────┤ │ │ │105 年 9│瘦身神器紅色│ │同上 │ │ │ │月 20 日│膠囊 /5 罐(│ │ │ │ │ │(入帳日│每罐 30 顆)│ │ │ │ │ │期為 105│/1 萬 2,000 │ │ │ │ │ │年 9 月 │元 │ │ │ │ │ │21 日) │ │ │ │ │ │ ├────┼──────┤ ├────────┤ │ │ │105 年 9│瘦身神器紅色│ │同上 │ │ │ │月 29 日│膠囊 /5 罐(│ │ │ │ │ │(入帳日│每罐 30 顆)│ │ │ │ │ │期為 105│/1 萬 2,000 │ │ │ │ │ │年 9 月 │元(加上排毒│ │ │ │ │ │30 日) │丸 5 罐共匯 │ │ │ │ │ │ │款 1 萬 │ │ │ │ │ │ │3,500 元) │ │ │ │ │ ├────┼──────┤ ├────────┤ │ │ │105 年 │瘦身神器紅色│ │同上 │ │ │ │10 月 15│膠囊 /5 罐(│ │ │ │ │ │日(入帳│每罐 30 顆)│ │ │ │ │ │日期為 │/1 萬 2,000 │ │ │ │ │ │105 年 │元 │ │ │ │ │ │10 月 17│ │ │ │ │ │ │日) │ │ │ │ │ │ ├────┼──────┤ ├────────┤ │ │ │105 年 │瘦身神器紅色│ │梁珮華以其中國信│ │ │ │11 月 2 │膠囊 5 罐( │ │託商業銀行帳號82│ │ │ │日(入帳│每罐 30 顆)│ │0-00000000000號 │ │ │ │日期為 │/1 萬 2,000 │ │帳戶跨行轉帳至林│ │ │ │105 年 │元(加上白色│ │浩偉上開板信商業│ │ │ │11 月 3 │抗體素 2 罐 │ │銀行帳戶 │ │ │ │日) │共匯款 1 萬 │ │ │ │ │ │ │3,400 元) │ │ │ ├──┼─────┼────┼──────┼───┼────────┤ │ 四 │蘇暄雅(未 │105 年 5│瘦身神器膠囊│宅配 │蘇暄雅以其大眾商│ │ │提告訴 ) │月 13 日│不詳數量 │ │業銀行帳號814-16│ │ │ │(入帳日│/4,800 元 │ │0000000000號帳戶│ │ │ │期為 105│ │ │跨行轉帳至林浩偉│ │ │ │年 5 月 │ │ │上開板信商業銀行│ │ │ │16 日) │ │ │帳戶 │ │ │ ├────┼──────┤ ├────────┤ │ │ │105 年 5│瘦身神器膠囊│ │同上 │ │ │ │月 18 日│不詳數量 │ │ │ │ │ │(入帳日│/6,000 元 │ │ │ │ │ │期為 105│ │ │ │ │ │ │年 5 月 │ │ │ │ │ │ │19 日) │ │ │ │ │ │ ├────┼──────┤ ├────────┤ │ │ │105 年 5│瘦身神器膠囊│ │同上 │ │ │ │月 20 日│不詳數量 │ │ │ │ │ │ │/6,000 元 │ │ │ │ │ ├────┼──────┤ ├────────┤ │ │ │105 年 5│瘦身神器膠囊│ │同上 │ │ │ │月 30 日│不詳數量 │ │ │ │ │ │ │/6,000 元 │ │ │ │ │ ├────┼──────┤ ├────────┤ │ │ │105 年 6│瘦身神器膠囊│ │同上 │ │ │ │月 2 日 │不詳數量 │ │ │ │ │ │ │/6,000 元 │ │ │ │ │ ├────┼──────┤ ├────────┤ │ │ │105 年 6│瘦身神器膠囊│ │同上 │ │ │ │月 14 日│不詳數量 /1 │ │ │ │ │ │ │萬 200 元 │ │ │ │ │ ├────┼──────┤ ├────────┤ │ │ │105 年 7│瘦身神器膠囊│ │同上 │ │ │ │月 11 日│不詳數量 /1 │ │ │ │ │ │ │萬 5,800 元 │ │ │ │ │ ├────┼──────┤ ├────────┤ │ │ │105 年 7│瘦身神器膠囊│ │同上 │ │ │ │月 27 日│不詳數量 │ │ │ │ │ │ │/9,200 元 │ │ │ │ │ ├────┼──────┤ ├────────┤ │ │ │105 年 8│瘦身神器膠囊│ │同上 │ │ │ │月 17 日│不詳數量 /1 │ │ │ │ │ │(入帳日│萬 1,400 元 │ │ │ │ │ │期為 105│ │ │ │ │ │ │年 8 月 │ │ │ │ │ │ │18 日) │ │ │ │ │ │ ├────┼──────┤ ├────────┤ │ │ │105 年 9│瘦身神器膠囊│ │同上 │ │ │ │月 5 日 │不詳數量 /1 │ │ │ │ │ │ │萬 4,950 元 │ │ │ ├──┼─────┼────┼──────┼───┼────────┤ │ 五 │張宏基 (起│105 年 │瘦身神器紅色│宅配 │張宏基 (起訴書誤│ │ │訴書誤載 │11 月 10│膠囊 /1 罐(│ │載為「碁」 )以鄭│ │ │為「碁」 │日 │每罐 30 顆)│ │卉台新國際商業銀│ │ │)( 業據告 │ │/3,300 元( │ │行帳號000-000000│ │ │訴 ) │ │加上排毒丸 1│ │00000000號帳戶跨│ │ │ │ │瓶共匯款 │ │行轉帳至林浩偉上│ │ │ │ │3,800 元) │ │開板信商業銀行帳│ │ │ │ │ │ │戶 │ │ │ │ │ │ │ │ └──┴─────┴────┴──────┴───┴────────┘ 附表二:何曉汎販賣行為 ┌──┬─────┬────┬──────┬───┬────────┐ │編號│販賣對象( │販賣時間│販賣減肥藥種│交貨方│付款方式 │ │ │是否提告) │ │類 / 數量 / │式 │ │ │ │ │ │價格 │ │ │ │ │ │ │ │ │ │ ├──┼─────┼────┼──────┼───┼────────┤ │ 一 │陳美華(未│104年10 │纖體美人綠 │宅配 │陳美華以其郵局 │ │ │提告訴) │月3日 │色膠囊/2瓶 │ │帳號000-0000000 │ │ │ │ │(每瓶30顆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5,800元 │ │轉帳至何曉汎上 │ │ │ │ │ │ │開中國信託商業 │ │ │ │ │ │ │銀行帳戶 │ ├──┼─────┼────┼──────┼───┼────────┤ │ 二 │謝宜珊(未│104 年 │纖體美人綠色│宅配 │謝宜珊以其中國信│ │ │提告訴) │10 月7日│膠囊 /2 瓶 (│ │託商業銀行帳號82│ │ │ │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0000000│ │ │ │ │1 瓶 )(每瓶│ │89號帳戶轉帳至何│ │ │ │ │30 顆) /5, │ │曉汎上開中國信託│ │ │ │ │ 800元 │ │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 │ │105 年 1│纖體美人綠 │ │ │ │ │ │月4日 │色膠囊/10 │ │ │ │ │ │ │瓶(每瓶30 │ │ │ │ │ │ │顆)/2萬 │ │ │ │ │ │ │1,500元 │ │ │ │ │ ├────┼──────┤ │ │ │ │ │105年2月│纖體美人綠 │ │ │ │ │ │26日 │色膠囊/10 │ │ │ │ │ │ │瓶(每瓶30 │ │ │ │ │ │ │顆)/2萬 │ │ │ │ │ │ │2,000元 │ │ │ │ │ │ │ │ │ │ ├──┼─────┼────┼──────┼───┼────────┤ │三 │蕭錦瑜(未│104年10 │纖體美人綠 │宅配 │蕭錦瑜以其郵局 │ │ │提告訴) │月13日 │色膠囊/1瓶 │ │帳號000-0000000 │ │ │ │ │(每瓶30顆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3,000元 │ │跨行轉帳至何曉 │ │ │ │ │(含運費共 │ │汎上開中國信託商│ │ │ │ │匯款3,050 │ │業銀行帳戶 │ │ │ │ │元) │ │ │ ├──┼─────┼────┼──────┼───┼────────┤ │四 │楊羽玲(未│104年11 │纖體美人綠 │宅配 │楊羽玲以其中國 │ │ │提告訴) │月3日 │色膠囊/1瓶 │ │信託商業銀行帳 │ │ │ │ │(每瓶30顆 │ │號000-000000000 │ │ │ │ │)/3,000元 │ │0000000號帳戶轉 │ │ │ │ │(含運費共 │ │帳至何曉汎上開 │ │ │ │ │匯款3,050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元) │ │行帳戶 │ │ │ ├────┼──────┤ │ │ │ │ │104年11 │纖體美人綠 │ │ │ │ │ │月30日 │色膠囊/2瓶 │ │ │ │ │ │ │(每瓶 30 顆│ │ │ │ │ │ │) /5,800元 │ │ │ ├──┼─────┼────┼──────┼───┼────────┤ │五 │劉蕙慈(未│104年11 │纖體美人綠色│ 宅配 │劉蕙慈以其中國 │ │ │提告訴) │月10日 │膠囊 /1 瓶(│ │信託商業銀行帳 │ │ │ │ │每瓶 30 顆)│ │號000-000000000 │ │ │ │ │/3,000 元( │ │0000000號帳戶轉 │ │ │ │ │含運費共匯款│ │帳至何曉汎上開 │ │ │ │ │3,050 元)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行帳戶 │ ├──┼─────┼────┼──────┼───┼────────┤ │六 │郭孟佳(起│104年11 │纖體美人綠 │宅配 │郭孟佳 (起訴書誤│ │ │訴書誤載為│月10日 │色膠囊/1瓶 │ │載為「夢」 )以其│ │ │「夢」)(未│ │(每瓶30顆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提告訴) │ │)/3,000元 │ │帳號000-00000000│ │ │ │ │(含運費共 │ │00000000 號帳戶 │ │ │ │ │匯款3,050 │ │轉帳至何曉汎上開│ │ │ │ │元)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帳戶 │ │ │ │104年12 │纖體美人綠 │ │ │ │ │ │月11日 │色膠囊/1瓶 │ │ │ │ │ │ │(每瓶30顆 │ │ │ │ │ │ │)/3,000元 │ │ │ │ │ │ │(含運費共 │ │ │ │ │ │ │匯款3,050 │ │ │ │ │ │ │元) │ │ │ ├──┼─────┼────┼──────┼───┼────────┤ │ 七 │張吟碧(未│104年11 │纖體美人綠 │宅配 │張吟碧以其配偶 │ │ │提告訴) │月12日 │色膠囊/1瓶 │ │邱俊雄之郵局帳 │ │ │ │ │(每瓶30顆 │ │號000-000000000 │ │ │ │ │)/3,000元 │ │0000000號帳戶跨 │ │ │ │ │(含運費共 │ │行轉帳至何曉汎 │ │ │ │ │匯款3,050 │ │上開中國信託商 │ │ │ │ │元) │ │業銀行帳戶 │ ├──┼─────┼────┼──────┼───┼────────┤ │ 八 │黃釨晴(業 │104年11 │纖體美人綠 │ 宅配 │黃釨晴以其國泰 │ │ │據告訴) │月12日 │色膠囊/1瓶 │ │世華商業銀行帳 │ │ │ │ │(每瓶30顆 │ │號000-000000000 │ │ │ │ │)/3,000元 │ │0000000號帳戶跨 │ │ │ │ │(含運費共 │ │行轉帳至何曉汎 │ │ │ │ │匯款3,050 │ │上開中國信託商 │ │ │ │ │元) │ │業銀行帳戶 │ │ │ ├────┼──────┤ │ │ │ │ │ │纖體美人綠 │ │ │ │ │ │105年1月│色膠囊/2瓶 │ │ │ │ │ │15日 │(每瓶30顆 │ │ │ │ │ │ │)/5,800元 │ │ │ │ │ ├────┼──────┤ │ │ │ │ │105年3月│纖體美人綠 │ │ │ │ │ │15日 │色膠囊/1瓶 │ │ │ │ │ │ │(每瓶30顆 │ │ │ │ │ │ │)/2,950元 │ │ │ ├──┼─────┼────┼──────┼───┼────────┤ │ 九 │陳芝吟(未 │104年12 │纖體美人綠 │宅配 │陳芝吟以其中國信│ │ │提告訴) │月5日 │色膠囊/2瓶 │ │託商業銀行帳號82│ │ │ │ │(每瓶30顆 │ │0 -0000000000000│ │ │ │ │)/5,800元 │ │37號帳戶轉帳至何│ │ │ │ │ │ │曉汎上開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帳戶 │ ├──┼─────┼────┼──────┼───┼────────┤ │ 十 │黃嘉瑩(未 │104年12 │纖體美人綠 │宅配或│黃嘉瑩以其郵局 │ │ │提告訴) │月5日 │色膠囊/6瓶 │自取 │帳號000-0000000 │ │ │ │ │(每瓶30顆 │ │0000000號帳戶跨 │ │ │ │ │)/1萬, │ │行轉帳至何曉汎 │ │ │ │ │2000元 │ │上開中國信託商 │ │ │ ├────┼──────┤ │業銀行帳戶 │ │ │ │104年12 │纖體美人綠 │ │ │ │ │ │月16日 │色膠囊/5瓶 │ │ │ │ │ │ │(每瓶 30 顆│ │ │ │ │ │ │) /1萬元 │ │ │ │ │ ├────┼──────┤ │ │ │ │ │104年12 │纖體美人綠 │ │ │ │ │ │月31日 │色膠囊/11 │ │ │ │ │ │ │瓶(每瓶30 │ │ │ │ │ │ │顆)/2萬 │ │ │ │ │ │ │2,000元 │ │ │ │ │ ├────┼──────┤ │ │ │ │ │105年3月│纖體美人綠 │ │ │ │ │ │15日 │色膠囊/10 │ │ │ │ │ │ │瓶(每瓶30 │ │ │ │ │ │ │顆)/2萬元 │ │ │ ├──┼─────┼────┼──────┼───┼────────┤ │ │陳淑美(未 │104年12 │ 纖體美人綠 │宅配 │陳淑美以其郵局 │ │ │提告訴) │月18日 │色膠囊/2瓶 │ │帳號000-0000000 │ │十一│ │ │(每瓶30顆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5,800元 │ │跨行轉帳至何曉 │ │ │ │ │ │ │汎上開中國信託 │ │ │ │ │ │ │商業銀行帳戶 │ ├──┼─────┼────┼──────┼───┼────────┤ │ │羅珮倫(未 │104年12 │纖體美人綠 │宅配 │羅珮倫以其國泰 │ │十二│提告訴) │月28日 │色膠囊/1瓶 │ │世華商業銀行帳 │ │ │ │ │(每瓶30顆 │ │號000-000000000 │ │ │ │ │)/3,000元 │ │0000000號帳戶跨 │ │ │ │ │(加上美白 │ │行轉帳至何曉汎 │ │ │ │ │產品共匯款 │ │上開中國信託商 │ │ │ │ │5,800元) │ │業銀行帳戶 │ ├──┼─────┼────┼──────┼───┼────────┤ │十三│洪曼玲(業 │105年1月│纖體美人綠 │宅配 │ 洪曼玲以其華南 │ │ │據告訴) │12日 │色膠囊/5瓶 │ │商業銀行帳號008 │ │ │ │ │(每瓶30顆 │ │-00000000000000 │ │ │ │ │) /1 萬 │ │29 號帳戶跨行轉 │ │ │ │ │2,000 元 │ │帳至何曉汎上開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行帳戶 │ ├──┼─────┼────┼──────┼───┼────────┤ │十四│林子淇(未 │105年1月│纖體美人綠 │宅配 │林子淇以其中國 │ │ │提告訴) │23日 │色膠囊/2瓶 │ │信託商業銀行帳 │ │ │ │ │(每瓶30顆 │ │號000-000000000 │ │ │ │ │)/5,600元 │ │0000000號帳戶轉 │ │ │ │ ├──────┤ │帳至何曉汎上開 │ │ │ │ │纖體美人綠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色膠囊/1瓶 │ │行帳戶 │ │ │ │ │(每瓶30顆 │ │ │ │ │ │ │)/2,800元 │ │ │ ├──┼─────┼────┼──────┼───┼────────┤ │十五│吳湘亭(未 │105年1月│纖體美人綠 │宅配 │吳湘亭以其中國 │ │ │提告訴) │24日 │色膠囊/1瓶 │ │信託商業銀行帳 │ │ │ │ │(每瓶30顆 │ │號000-000000000 │ │ │ │ │)/3,000元 │ │0000000號帳戶轉 │ │ │ │ │(含運費共 │ │帳至何曉汎上開 │ │ │ │ │匯款3,050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元) │ │行帳戶 │ ├──┼─────┼────┼──────┼───┼────────┤ │十六│何純薏(未 │105年1月│ 纖體美人綠 │宅配 │何純薏以其父親何│ │ │提告訴) │28日 │色膠囊/2瓶 │ │孟珍之郵局帳號 │ │ │ │ │(每瓶30顆 │ │000-000000000 │ │ │ │ │)/5,800元 │ │000000 號帳戶跨 │ │ │ │ │ │ │行轉帳至何曉汎上│ │ │ │ │ │ │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行帳戶 │ ├──┼─────┼────┼──────┼───┼────────┤ │十七│鐘妙琪(業 │105年2月│纖體美人綠 │宅配 │鐘妙琪以其郵局帳│ │ │據告訴) │22日 │色膠囊/1瓶 │ │號000-0000000 │ │ │ │ │(每瓶30顆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3,000元 │ │跨行轉帳至何曉汎│ │ │ │ │(含運費共 │ │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 │ │ │匯款3,050元 │ │銀行帳戶 │ │ │ ├────┼──────┤ │ │ │ │ │105年3月│纖體美人綠 │ │ │ │ │ │16日 │色膠囊/2瓶 │ │ │ │ │ │ │(每瓶30顆 │ │ │ │ │ │ │)(含運費共│ │ │ │ │ │ │匯款5,600元 │ │ │ │ │ │ │) │ │ │ │ │ │ │ │ │ │ ├──┼─────┼────┼──────┼───┼────────┤ │十八│王鳳英(未 │105年3月│纖體美人綠 │宅配 │王鳳英以其玉山 │ │ │提告訴) │5日 │色膠囊/1瓶 │ │商業銀行帳號808 │ │ │ │ │(每瓶30顆 │ │-00000000000000 │ │ │ │ │)/2,950元 │ │06號帳戶跨行轉 │ │ │ │ │ │ │帳至何曉汎上開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行帳戶 │ ├──┼─────┼────┼──────┼───┼────────┤ │十九│李志偉(未 │105年3月│纖體美人綠色│宅配 │李志偉以其台新 │ │ │提告訴) │8日 │膠囊 /1 瓶(│ │國際商業銀行帳 │ │ │ │ │每瓶 30 顆)│ │號000-000000000 │ │ │ │ │/3,000 元( │ │0000000號帳戶跨 │ │ │ │ │含運費共匯款│ │行轉帳至何曉汎上│ │ │ │ │3,050 元) │ │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行帳戶 │ ├──┼─────┼────┼──────┼───┼────────┤ │二十│陳美齡(未 │105年3月│纖體美人綠 │宅配 │陳美齡以其中國信│ │ │提告訴) │23日 │色膠囊/1瓶 │ │託商業銀行帳號80│ │ │ │ │(每瓶30顆 │ │0-00000000000000│ │ │ │ │)/3,000元 │ │47號帳戶轉帳至何│ │ │ │ │(含運費共 │ │曉汎上開中國信託│ │ │ │ │匯款3,050 │ │商業銀行帳戶 │ │ │ │ │元) │ │ │ │ │ ├────┼──────┤ │ │ │ │ │105年4月│纖體美人綠 │ │ │ │ │ │20日 │色膠囊/1瓶 │ │ │ │ │ │ │(每瓶30顆 │ │ │ │ │ │ │)/2,895元 │ │ │ └──┴─────┴────┴──────┴───┴────────┘ 附表三:扣案及沒收物品 ┌──┬──────────────┬────┬────┐ │ │ │ │ │ │編號│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 │ │ │ │ ├──┼──────────────┼────┼────┤ │ │ │ │ │ │ 一 │林浩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118-00│ │ │ │ │00-0 -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 │ 1本 │ 林浩偉 │ │ │ │ │ │ ├──┼──────────────┼────┼────┤ │ │蘋果牌行動電話 (含0000000000│ │ │ │ 二 │號SIM卡1張,序號為0000000000│ 1支 │ 林浩偉 │ │ │13166號) │ │ │ ├──┼──────────────┼────┼────┤ │ │何曉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2本 │ 何曉汎 │ │ 三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存摺 │ │ │ ├──┼──────────────┼────┼────┤ │ 四 │纖體美人標籤、成份表 (普通型│ 1批 │ 何曉汎 │ │ │、粉紅色 ) │ │ │ ├──┼──────────────┼────┼────┤ │ 五 │纖體美人標籤、成份表 (升級版│ 1批 │ 何曉汎 │ │ │、白色 ) │ │ │ ├──┼──────────────┼────┼────┤ │ 六 │纖體美人標籤、成份表 (強效版│ 1批 │ 何曉汎 │ │ │、紫色 ) │ │ │ ├──┼──────────────┼────┼────┤ │ 七 │纖體美人 30 粒裝 (普通版 ) │ 92瓶 │ 何曉汎 │ ├──┼──────────────┼────┼────┤ │ 八 │纖體美人 30 粒裝 (升級版 ) │ 51瓶 │ 何曉汎 │ ├──┼──────────────┼────┼────┤ │ 九 │纖體美人 30 粒裝 (強效版 ) │ 55瓶 │ 何曉汎 │ ├──┼──────────────┼────┼────┤ │ 十 │包材空瓶 │ 61個 │ 何曉汎 │ ├──┼──────────────┼────┼────┤ │ │三星手機 NOTE4( 門號00000000│ │ │ │十一│65 號,序號 000000000000000 │ 1支 │ 何曉汎 │ │ │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