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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鄭燕璘張婉寧周宛瑩

附民原告  立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平和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國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長耀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附民被告  鄭昌淵

附民被告  吳尚承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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