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簡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家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85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簡字第15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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