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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弘能陳郁婷梁淑美

原告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彰
被告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7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5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87 號起訴書所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108 年度易字第17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梁淑美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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