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 告 蔡文川即宏忠百貨行 被 告 鄭尹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48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