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雨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武 訴訟代理人 涂禎和律師 被 告 簡傳昇 被 告 劉宗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