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8號附民原告 富格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賢 附民被告 鄭昌淵 附民被告 吳尚承 附民被告 長耀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