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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陳本良陳郁婷張菁

  • 當事人
    楊雍陞陳美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楊雍陞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告  陳美蓮 王紹安即關懷富康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44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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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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