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 原告
- 林禹任
- 被告
- 楊玉霞
一、上列被告因被告黃宗仁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 第7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二、原告雖於民國110年1月8日具狀追加被告「黃宗仁即崇信工 程行」,惟崇信工程行為被告黃宗仁獨資經營,有原告提 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按,且 為被告黃宗仁所不爭執,則黃宗仁與崇信工程行為同一權 利主體,自不生訴之追加之效力;而原告與被告黃宗仁已 於109年12月2日於本院調解成立,故就「被告黃宗仁」部 分毋庸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