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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佳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簡易判決應記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其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5款、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至明。是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9年2月13日送達當時在監執行之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依上開規定,被告至遲應於同年3月4日前提起上訴,惟被告遲至同年5月1 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已逾上訴期間,故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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