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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8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俊彬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煥典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煥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前述之論罪科刑執行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70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上載核准假釋文號為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7050號)。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8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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