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定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定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定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附表編號1 至37所示各罪,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加計附表編號38至41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計有期徒刑31年6 月,已逾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規定之法律外部界限30年,是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刑,本院自應依上開法律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