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友鴻
- 選任辯護人
- 黃郁庭律師
蘇清水律師
謝依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十一㈣刪除,附表十二增列如本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4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十一㈣係贅載,應予刪除;另附表十二漏載如本附表所示,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逕更正如主文及本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㈥成利吉公司取具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 (元) 主文 1 103年 9-10月 10309 詠元環保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50,000 邱友鴻無罪。 10309 詠元環保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10309 詠元環保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309 詠元環保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小計 1,000,000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