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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莊政達李音儀陳貽明

被告
曹家浩
被告
蔡政翰
被告
第 一 審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被告
李育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家浩、蔡政翰、李育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曹家浩、蔡政翰、李育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曹家浩、蔡政翰、李育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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