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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0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怡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2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林麗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下方)關於「檢察官江孟姿」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江孟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下方)關於「檢察官江孟姿」之記載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檢察官江孟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怡孜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0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