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2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林麗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下方)關於「檢察官江孟姿」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江孟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下方)關於「檢察官江孟姿」之記載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檢察官江孟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