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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鄭燕璘郭瓊徽卓穎毓

附民原告
吳聯昇
訴訟代理人
吳耀進
附民被告
詠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絹淑
附民被告
陳宥宏
前列被告
共同訴訟
代理人
洪啓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卓穎毓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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