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吳聯昇、詠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包絹淑、陳宥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8號 附民原告 吳聯昇 訴訟代理人 吳耀進 附民被告 詠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絹淑 附民被告 陳宥宏 前列被告 共同訴訟 代理人 洪啓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17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