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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鄧希賢蔡直青盧鳳田

  • 當事人
    曾唯琳黃漢章奕德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附民原告  曾唯琳 附民被告  黃漢章 附民被告  奕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9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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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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