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附民原告 曾唯琳 附民被告 黃漢章 附民被告 奕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9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