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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鄧希賢蔡直青盧鳳田

附民原告
曾唯琳
附民被告
黃漢章
附民被告
奕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9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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