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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弘能陳貽明莊政達

附民原告  蔡宛倫

      蔡依達

      蔡依修

附民被告  蘇建寧

附民被告  雨不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建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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