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蔡宛倫 蔡依達 蔡依修 附民被告 蘇建寧 附民被告 雨不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建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