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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陳弘能陳貽明莊政達
  • 法定代理人
    陳建樺

  • 原告
    蔡宛倫
  • 被告
    蘇建寧雨不漏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蔡宛倫 蔡依達 蔡依修 附民被告  蘇建寧 附民被告  雨不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建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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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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