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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鄭彩鳳陳振謙陳川傑
  • 法定代理人
    劉彥君

  • 原告
    曾瑞堯
  • 被告
    廖柏智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曾瑞堯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廖柏智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7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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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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