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曾瑞堯、廖柏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曾瑞堯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廖柏智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7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