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包梅真、陳世旻、廖建瑋
- 法定代理人楊家瑜、黃明玲
- 原告邱佩蓉
- 被告張富詠、光明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原 告 邱佩蓉 法定代理人 楊家瑜 被 告 張富詠 被 告 光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玲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825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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