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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本良陳郁婷張菁

原告
楊雍陞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告
陳美蓮

    王紹安即關懷富康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4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張 菁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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