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
- 原告
- 盧慧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 被告
- 楊東穎
- 被告
- 楊王月珠即國成五金店
- 被告
- 楊典國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6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
吳孟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6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