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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臻嫻陳薇高俊珊

原告
盧慧玲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告
楊東穎
被告
楊王月珠即國成五金店
被告
楊典國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6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嫻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