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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威龍鄭銘仁高如宜

原告
林禹任
被告
楊玉霞

一、上列被告因被告黃宗仁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 第7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二、原告雖於民國110年1月8日具狀追加被告「黃宗仁即崇信工 程行」,惟崇信工程行為被告黃宗仁獨資經營,有原告提 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按,且 為被告黃宗仁所不爭執,則黃宗仁與崇信工程行為同一權 利主體,自不生訴之追加之效力;而原告與被告黃宗仁已 於109年12月2日於本院調解成立,故就「被告黃宗仁」部 分毋庸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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