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添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添貴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字第2122號、109年度偵字第20660號、第20661號、第20662號、第20663號、第20664號、第20665號、第20666號、第20667號、第20668 號、第20669號、第20670號、第20671號、第20672號、第20673 號、第20674號、第2067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添貴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竊盜罪,共拾玖罪,均累犯,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鄭添貴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審判外陳述之證據法則中,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又被告上開19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查被告於(一)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6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於103年間,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98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5 罪)、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三)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與上揭(一)(二)罪刑接續執行,在107 年6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7年8 月2 日 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976 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依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出獄後猶不知悔改,毫無尊重他人所有物之體認,法紀觀念薄弱,再考量其各次犯罪手段、所得財物之價值、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及不便,另犯後坦認犯行,對於竊取之彩券總額新臺幣148600元,已提出同額扣押,並陸續發還中;按被告犯後態度雖可,惟其前案多以相同手法,行竊他人販賣之彩券,不法竊取財物,其悔過之心顯然不足,一犯再犯等情,暨其自述入監前擔任工地臨時工,國小畢業,未婚、無小孩,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併均諭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犯罪所得,被告願賠償所有告訴人、被害人,並陸續發還中,如前所述;就本件犯罪所得如再予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取對象 竊盜 證據 本署案號 原案號 移送機關 店號 告訴人、被害人 具結 竊取方法 失竊彩券 失竊金額 1 108年8月31日15時25分 新北市○○區○○路00000號 今天中樂透彩券行負責人:林金松 林金松 有 佯稱購買彩券,利用店員拿取彩券時,竊取彩券放入口袋 彩券200元10張 2000 證人:林金松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9590號 新北109偵10989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2 109年2月5日10時分 臺南市○○區○○路00號 財神之屋彩券行負責人:王基安 王基安 有 佯稱購買彩券,利用店員拿取彩券時,竊取彩券放入口袋 大麻將刮刮樂彩券1000元8張、麻將刮刮樂彩券200元85張 25000 證人:王基安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營偵1162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3 108年9月6日16時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大肚財神彩券行負責人:陳冠廷 林裕軒 有 佯稱購買彩券1張,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其他彩券收進口袋 刮刮樂彩券1批 10000 證人:林裕軒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73號 中檢108偵3416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4 108年9月6日16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億轟彩券行負責人:陳春森 陳沛綺 佯稱購買彩券1張,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其他彩券收進口袋 刮刮樂彩券1000元6張 6000 證人:陳沛綺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73號 中檢108偵3416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5 108年7月5日19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0號 自家 林麗蓮 有 佯稱購買散裝刮刮樂,又說要買電腦彩券分散店員注意力,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其他彩券收進口袋 刮刮樂彩券200元20張 4000 證人:林麗蓮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74號 中檢108偵2764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6 108年7月13日19時24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中樂樂投注店負責人:徐桂里 徐桂里 持彩券兌獎6500元,復佯稱購買彩券,店員拿撲克對對樂1本(本號:020736),在取另一本彩券時,被告竊取1張撲克對對樂放環保袋,另取40張彩券放口袋,再買1張100元彩券掩飾犯行。 撲克對對樂彩券200元41張 8200 證人:徐桂里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74號 中檢108偵2764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7 108年7月16日15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圓滿彩券行 張靜枝 有 佯稱購買賓果,分散店員注意力,趁店員背對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其他彩券收進口袋 幸運777彩券100元16張、撲克對對樂彩券200元23張 11000 證人:張靜枝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75號 中檢108偵27835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8 108年8月24日10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圓滿彩券行 張靜枝 有 拿彩券兌獎,又佯稱購買散裝刮刮樂,分散店員注意力,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其他彩券收進口袋 撲克對對樂彩券200元12張、雙贏樂刮刮樂彩券100元10張 3400 證人:張靜枝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83號 中檢108偵34622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9 108年7月24日20時28分 臺中市○○區○○里○○街0號 仟帥彩券行負責人:歐思妘 歐錦明 有 拿彩券兌獎2600元,復佯稱購買彩券,利用店員拿取彩金及彩券時,竊取80張刮刮樂彩券,連同新購彩券及中彩金一起放入口袋。 好運10倍刮刮樂彩券100元80張 8000 證人:歐錦明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76號 中檢108偵35369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10 108年7月12日17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程億彩券行負責人:胡喭程 胡喭程 有 拿4張彩券兌獎1100元,佯稱購買彩券,利用店員拿取彩金及彩券時,竊取展示櫃上彩券 刮刮樂彩券200元30張 6000 證人:胡喭程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77號 中檢108偵2989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11 108年11月24日18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禾丰彩券行 李權芳 有 佯稱購買散裝刮刮樂,分散店員注意力,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其他彩券收進口袋 刮刮樂彩券300元12張 3600 證人:李權芳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78號 中檢108偵35131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12 108年8月26日17時 臺中市○○區鎮○街000號 右祐彩券行 紀虹妗 有 拿13張中獎彩券兌獎,復佯稱購買彩券,只購買1張,利用店員拿取彩金及結帳時,竊取其他彩券 刮刮樂彩券500元8張 4000 證人:紀虹妗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79號 中檢108偵35621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13 108年9月26日18時22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 億金萬彩券行負責人:謝秉橙 謝秉橙 有 佯稱購買彩券,趁店員不注意之際,2次竊取彩券收進口袋 黃金拉霸機彩券300元22張、1000萬大富翁彩券1000元9張 15600 證人:謝秉橙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80號 中檢108偵3508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14 108年12月14日19時4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尚億發樂透行負責人:陳文聲 陳文聲 有 拿彩券兌獎,又佯稱購買彩券,利用負責人陳文聲上廁所,由其女陳欣妤代為顧店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彩券整疊收進口袋 刮刮樂彩券1000元100-110張 10000 證人:陳文聲、陳欣妤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81號 中檢108偵2930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15 108年9月4日17時12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 台灣彩券行 劉溶茜 拿彩券兌獎,又佯稱購買彩券,利用店員拿取彩金及彩券時,竊取彩券放入口袋 1000萬大富翁彩券1000元6張 6000 證人:劉溶茜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82號 中檢108偵34159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16 108年7月26日18時1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億萬源彩券行 陳建州 有 拿彩券兌獎,又佯稱購買彩券,利用店員拿取彩金及彩券時,竊取彩券放入紙袋 撲克對對樂彩券200元30張 6000 證人:陳建州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84號 中檢108偵32382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17 108年9月2日16時4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金鑽彩券行負責人:王庭州 王庭州 有 利用店員不注意時,竊取彩券放入口袋 刮刮樂彩券200元20張 4000 證人:王庭州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85號 中檢109偵3509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18 108年9月22日11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台灣彩券行負責人:潘玄慈 潘玄慈 有 拿彩券兌獎,又佯稱購買彩券,利用店員拿取彩金及彩券時,竊取彩券放入口袋 幸運開獎機彩券200元、嫦娥發紅包彩券200元、加倍鑽彩券100元1疊 10400 證人:潘玄慈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86號 中檢109偵11375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19 109年1月2日19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 台灣彩券行 賴金福 有 拿彩券兌獎,又佯稱購買彩券,利用店員拿取彩金及彩券時,竊取彩券放入口袋 黃金拉霸機彩券300元18張 5400 證人:賴金福證物:彩券行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109偵12887號 中檢109偵10742號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總計: 148600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營偵字第2122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60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61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62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63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64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65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66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67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68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69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70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71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72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73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74號 109年度偵字第20677號 被 告 鄭添貴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00號(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訓所保 安處分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上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添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19之時日,至附表各地點、店號欄之彩券行,以竊取方法欄所示兌換彩券或是購買彩券等理由,利用店員忙於兌獎、拿取彩券不注意之際,竊取附表失竊彩券欄之彩券,造成各彩券行附表失竊金額欄之損失。總計竊取價值新台幣(下同)148600元彩券。 二、案經告訴人欄各告訴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甲分局、清水分局、霧峰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以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鄭添貴坦承所有犯行,復有附表證據欄各告訴人、被害人陳述及監視錄影紀錄及擷取照片等為據,被告竊盜事證明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鄭添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竊取彩券總價值148600元為犯罪所得。被告願意賠償所有告訴人、被害人,已提出相同金額扣押,陸續發還中。未能發還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檢察官 陳 鋕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洪 邵 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