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沐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沐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926號),因被告於本院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沐堯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起訴書第1頁犯罪事實欄第7行「長益汽車保養廠」部分更改為「長億汽車保養廠」;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莊沐堯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㈢證據編號14「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之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更改為「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莊沐堯行為後,刑法第212條之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27日施行。該條原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刑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所訂罰金數額提高為30 倍,即9千元),修正為「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 、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修法理由即載明「爰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為30倍, 以增加法律明確性」等語甚明,亦即修正前後法定刑度並無不同,並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的法律變更,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12條規定,併予說明。 三、核被告莊沐堯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其變造特種文書之行為,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莊沐堯因未依約繳納貸款,擔心債權人尋回車輛,竟變造車輛之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及車籍資料管理,以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行政管理之正確性,實屬不該;犯後於警詢、偵查中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無前科,素行良好;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歷、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1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7926號被 告 莊沐堯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李政翰(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歿)於103年11月2日上午6時15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廠牌中華、92年7月出廠、黑色、排氣量1584cc)與他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A車左後車身、右側車門及車體嚴重毀損。李政翰於103年11月間,將A車送至劉金龍(涉嫌變造特種文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長益汽車保養廠」估價維修 ,劉金龍評估後告知李政翰,因A車毀損嚴重,維修費用恐 高於維修後之殘值,李政翰因而委託劉金龍出售A車。嗣陳 杉德向劉金龍表示有意願購買A車,劉金龍遂向陳杉德收取 新臺幣(下同)15000元,後陳杉德於104年5月22日將A車由李政翰名下辦理過戶至陳杉德之妻楊淑如名下,事後陳杉德不想購買A車,劉金龍因而另找買主。莊沐堯前於不詳時間, 以貸款購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廠牌 中華、92年11月出廠、黑色、排氣量1584cc),因未依約繳 納貸款,擔心遭債權人將B車尋回,嗣莊沐堯知悉「長億汽 車保養廠」內有上開廠牌、款式、顏色均與B車相同之A車後,竟思以借屍還魂方式(即將B車之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均變造為與A車相同)使用B車,莊沐堯即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之犯意,向劉金龍詢問可請何人將B車之引擎號碼、車身號 碼變造為與A車相同,劉金龍向莊沐堯表示此係違法,無法 幫其處理。後莊沐堯仍向劉金龍表示欲購買A車之車籍,莊 沐堯遂將價金15000元交給陳杉德。莊沐堯購得A車之車籍後,於104年12月14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B車之引擎號碼變造為與A車相同之「4G18J069525」,將B車之車身 號碼變造為與A車相同之「J0000000」,至於A車之車體則由劉金龍委由不詳人士以報廢車處理。莊沐堯嗣於104年12月14日辦理A車由楊淑如名下過戶至莊沐堯之子莊兆瑜名下,並於同日將上開變造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後之B車重新驗車領 牌改為車牌號碼0000-00號(下稱:C車)。溢晟有限公司輾轉購得A車之引擎後,於105年9月間申報出口,在出口前依照 「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之規定,須先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下稱:保三總隊)書面申請,保三總隊派員警實地查驗無誤後,於104年9月5日核發查證 報告,溢晟有限公司再向海關報關出口完成,另查證報告之車籍資料經由中華電信系統電腦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機關系統連線註記「保三出口」。後莊沐堯於107年間,將C車驗車時,代驗廠註記「保三出口禁止異動」而無法驗車,莊沐堯遂於107年8月13日向保三總隊反應此事,經保三總隊調查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1 被告莊沐堯107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 被告莊沐堯有購買C車,登記在其子莊兆瑜名下。 警卷1-2頁 2 被告莊沐堯108年1月30日警詢筆錄 1、被告莊沐堯透過劉金龍介紹購 買C車,並交付其子雙證件及 15000元予劉金龍。 2、被告莊沐堯曾委託劉金龍前往 莊敬派出所發動同型號權利車 (B車),且該車是交由劉金龍 保養。 警卷3-6頁 3 證人即同案被告劉金龍107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 1、A車原車主是李政翰,因發生交通事故將A車拖至劉金龍經營之保養廠內,因估價不划算而未維修,劉金龍遂介紹陳杉德購買,陳杉德交付15000元予劉金龍轉交李政翰及辦理過戶,A車車體以6000元售與回收廠。 2、A車車籍係陳杉德賣給被告莊 沐堯,因被告莊沐堯有同型權 利車,劉金龍曾前往莊敬派出 所幫其發動該車。 警卷7-10頁 4 證人即同案被告劉金龍107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 被告莊沐堯前往長億汽車保養廠 看到A車後詢問劉金龍該車是否要出售,劉金龍告知被告莊沐堯係陳杉德買走後,被告莊沐堯再前往保養廠辦公室與陳杉德洽談買車事宜。 警卷11-12 5 證人即同案被告劉金龍108年1月30日警詢筆錄 被告莊沐堯係向陳杉德購買A車車 籍,被告莊沐堯將15000元交給劉金龍轉交陳杉德,陳杉德再將雙證件影本交給劉金龍轉交被告莊沐堯辦理過戶。 警卷13-15頁 6 證人即同案被告劉金龍108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 李政翰委託劉金龍出售A車,陳杉德想買,劉金龍就仲介陳杉德向李政翰購買A車,價金15000元,後來被告莊沐堯也想買A車,因被告莊沐堯有1輛款式、顏色、出廠年限都與A車相同的權利車,未繳貸款,避免被貸款公司牽走,所以被告莊沐堯才需要購買A車的車籍,價金也是15000元。被告莊沐堯有問過劉金龍要請誰用,將權利車的車身號碼、引擎號碼改為A車,劉金龍向其表示這是違法的,且未幫其變造。 偵卷 7 證人陳杉德107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 陳杉德有向劉金龍購買A車,有先付1萬多元,並拿楊淑如證件予劉金龍辦理過戶,嗣劉金龍無法交車,陳杉德於訂車後2個月請劉金龍退還訂金及處理過戶事宜。 警卷42-44頁 8 證人陳杉德107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 劉金龍將A車前車主雙證件交給陳 杉德,陳杉德再到弘陽汽車代檢廠辦理過戶到楊淑如名下。約2、3個月後陳杉德再將車籍資料交給劉金龍辦理過戶,劉金龍並退還15000元。 警卷45-50頁 9 證人陳杉德108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 陳杉德透過劉金龍以15000元向原車主購買A車,由陳杉德辦理過戶至其妻名下,後來劉金龍說被告莊沐堯想買,被告莊沐堯有拿15000元給陳杉德。 偵卷 10 證人郭信良107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護照照片 1、郭信良係溢晟有限公司負責 人,主要業務為汽車零件外 銷。 2、BANI MELHEM,IDRIES RADWAN AHMAD於105年9月借牌辦理中 華三菱汽車引擎4G18J069525 號(即A車引擎)出口。 警卷68-69頁 11 李政翰103年11月3日警詢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李政翰於103年11月2日駕駛A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A車左後車身、右側車門及車體嚴重毀損。 警卷18-38頁 12 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執行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作業之車籍更正表、舊機動車輛汽車引擎輸出查證報告、舊機動車輛汽車引擎輸出查證清冊 本件查獲過程。 警卷92-100頁 13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本件查獲過程。 警卷97-100頁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C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製「案由:比對勘驗車號0000-00引擎號碼字體之差異報告」暨車輛比對照片、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舊車出口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C車有上開變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之情形。 警卷101-123頁 15 臺南監理站函檢送之A車車輛過戶申請資料(含原車主身分證明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單、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A車由李政翰過戶至楊淑如。 警卷125-128頁 16 麻豆監理站函檢送之C車(即重領牌前A車)之歷任車主資料及代辦人資料(含汽車異動歷史查詢、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監理所(站)監理代辦人資料表、) A車由楊淑如過戶至莊兆瑜,並重新領牌為C車。 警卷129-133頁 17 臺南監理站108年2月21日嘉監南站字第1080034908號函、B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B車變更登記後之動保設定債權人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警卷149-151頁 18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3日函 該公司並未尋回B車。 警卷152-153頁 19 員警職務報告 本件查獲過程。 偵卷 20 扣案之C車1輛 證明C車有上開變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之情形。 二、核被告莊沐堯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所為之變造特種文書行為,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另變造之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乃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生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檢 察 官 江孟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 記 官 王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