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郭哲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哲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613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謝孟航告訴被告郭哲銘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罪及同法第92 條擅自公開傳輸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 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109年6月27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 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613號被 告 郭哲銘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哲銘於民國108年7月2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8 樓之1其所經營之「摩特商行」,未經謝孟航之同意或授權 ,擅自下載謝孟航享有著作財產權,刊登在蝦皮拍賣網站「Z000000000」帳號網頁之商品(機車車套配件)攝影著作圖片1張,並將該圖片刊登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hao840531」摩特商行之賣場網頁上,用以廣告銷售摩特商行之機車車套配件,而以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謝孟航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謝孟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郭哲銘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㈡告訴人謝孟航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㈢上開攝影著作原圖1張、刊登上開攝影著作之摩特商行賣場 網頁賣場網網頁列印資料2紙。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 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請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檢察官 李宗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湛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