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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3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欣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欣莓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及警方購得之香奈兒耳環貳對、卡地亞耳環壹對,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倒數第10行所載警方購得「香奈兒耳環、卡地亞耳環各2 對」,應更正為「香奈兒耳環2 對、卡地亞耳環1 對」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7年9月間起至同年12月底止,透過臉書社團,以直播方式販賣仿冒商標之飾品,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延續、反覆實施之性質,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延續性之販賣行為,同時侵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販賣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固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販賣之仿冒飾品單價不高,獲利有限,兼衡所查獲之仿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及警方購得之香奈兒耳環2對、卡地亞耳環1對,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又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新臺幣7265元,亦已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681號
    被      告  陳欣莓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欣莓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
    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註冊審定號
    詳如附表所示),指定使用於各類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
    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意圖
    販賣而陳列之行為,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之犯意,自民國107 年9 月間某日起至107 年12月底止,在
    臺南市○○區○○路00號住處,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在臉
    書網站「黑白賣客」社團上,以其所申設之帳號「 Wei Yu
    Chen」,以新臺幣(下同)50元至120 元之不等價格,以直
    播方式陳列並販售仿冒上開商標文字及圖樣之飾品等商品。
    嗣警方購得「香奈兒」耳環、「卡地亞」耳環各2 對,送請
    鑑定後確認為仿冒品,乃於108 年1 月8 日10時許,持搜索
    票至陳欣莓上開處所搜索,當場查扣仿冒之「香奈兒」耳環
    678 件、「香奈兒」手環1 只、「香奈兒」項鍊3 條、「香
    奈兒」戒指1 只、「寶格麗」耳環6 件、「寶格麗」手環2
    只、「寶格麗」戒指3 只、「卡地亞」戒指1 只、「卡地亞
    」手環1 只、「卡地亞」耳環2 件、MK戒指2 只、GUCCI 戒
    指2 只、GUCCI 耳環40件、DIOR耳環40件、DIOR項鍊1 條、
    Hermes耳環12件、Hermes項鍊2 條、Hermes戒指1 只、LV耳
    環42件及不法所得7,265 元,始知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邁可科
    斯(瑞士)國際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克麗絲
    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埃爾梅斯國際、瑞士商香奈兒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欣莓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臉書帳號「
    Wei Yu Chen 」賣場直播販售商品擷取畫面內容、仿品照片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鍾薰
    嫺律師出具之刑事告訴狀暨委任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
    公司委由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陳報狀暨授權
    委任狀、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埃爾梅斯國際、邁可科
    斯(瑞士)國際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委由貞觀法律事務所
    謝尚修律師出具之刑事告訴狀暨委任狀、鑑定報告書、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各1 份附卷可稽,並有扣
    案仿冒商品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至扣案之仿冒商品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檢察官   董 詠 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 佩 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商標審定號                    │
├───┼────────┼───┼──┼───────────────┤
│1     │香奈兒耳環      │件    │678 │00000000                      │
├───┼────────┼───┼──┼───────────────┤
│2     │香奈兒手環      │只    │1   │00000000                      │
├───┼────────┼───┼──┼───────────────┤
│3     │香奈兒項鍊      │條    │3   │00000000                      │
├───┼────────┼───┼──┼───────────────┤
│4     │香奈兒戒指      │只    │1   │00000000                      │
├───┼────────┼───┼──┼───────────────┤
│5     │寶格麗耳環      │件    │6   │00000000                      │
├───┼────────┼───┼──┼───────────────┤
│6     │寶格麗手環      │只    │2   │00000000                      │
├───┼────────┼───┼──┼───────────────┤
│7     │寶格麗戒指      │只    │3   │00000000                      │
├───┼────────┼───┼──┼───────────────┤
│8     │卡地亞戒指      │只    │1   │00000000                      │
├───┼────────┼───┼──┼───────────────┤
│9     │卡地亞手環      │只    │1   │00000000                      │
├───┼────────┼───┼──┼───────────────┤
│10    │卡地亞耳環      │件    │2   │00000000                      │
├───┼────────┼───┼──┼───────────────┤
│11    │MK戒指          │只    │2   │00000000                      │
├───┼────────┼───┼──┼───────────────┤
│12    │GUCCI戒指       │只    │2   │00000000                      │
├───┼────────┼───┼──┼───────────────┤
│13    │GUCCI耳環       │件    │40  │00000000                      │
├───┼────────┼───┼──┼───────────────┤
│14    │DIOR耳環        │件    │40  │00000000                      │
├───┼────────┼───┼──┼───────────────┤
│15    │DIOR項鍊        │條    │1   │00000000                      │
├───┼────────┼───┼──┼───────────────┤
│16    │Hermes耳環      │件    │12  │00000000                      │
├───┼────────┼───┼──┼───────────────┤
│17    │Hermes項鍊      │條    │2   │00000000                      │
├───┼────────┼───┼──┼───────────────┤
│18    │Hermes戒指      │只    │1   │00000000                      │
├───┼────────┼───┼──┼───────────────┤
│19    │LV耳環          │件    │42  │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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