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陳威龍、陳淑勤、張郁昇、高如宜
- 當事人吳雅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 月22日108年度智簡字第50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08年度偵字第470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吳雅姿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數量,與一般案件相較顯屬過高,且被告犯案後未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原審逕予諭知被告緩刑2年,尚非妥適等語。 三、按量刑之輕重及緩刑之宣告,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審以本案罪證明確,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復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應予非難,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8,085元由警方扣案,參以其 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獲利情形,兼衡其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網拍,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狀,量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日,緩刑2年。本院認原審判決量處之刑度及緩刑之宣告,其裁量並無違法或顯然過重、失輕,亦無何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可指,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與被害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達成調解,被告均已依約給付賠償金,前揭告訴人、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並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等情,有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及所附和解契約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本院調解筆錄、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各1份附卷可佐(簡上卷第 51、53、71、83、84、99頁),益徵原審判決量處之刑度及緩刑之宣告,並無不當。綜上所述,檢察官以上開理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 、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提起上訴,檢察官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姿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7樓之5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雅姿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零捌拾伍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雅姿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7年2月間某日起至107年10月13日為警查獲止,在樂購蝦皮拍賣網站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之相關消費者前往選購而公開販售,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應予非難,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交犯罪所得8085元由警方扣案,參以其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獲利情形,兼衡其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網拍,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 三、被告無刑事前科紀錄,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於警詢時主動繳交犯罪所得扣案,堪認其係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警、偵程序及刑之宣判,當知所警惕,實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並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上開宣告刑罰之必要,自可先賦予其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範圍,參酌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之修 法理由: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揭示總額沒收原則之意旨,亦即沒收犯罪不法利得,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經查,被告於警詢自承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共計8085元,並主動繳交8085元由警方扣案(警卷第3頁、第55頁),該8085元為 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 ├──┼──────────┼───────┤ │1 │仿冒Peppa Pig商標紙 │3901 │ │ │板 │ │ ├──┼──────────┼───────┤ │2 │仿冒Peppa Pig商標紙 │57 │ │ │箱 │ │ ├──┼──────────┼───────┤ │3 │仿冒Peppa Pig商標文 │1 │ │ │具組 │ │ ├──┼──────────┼───────┤ │4 │仿冒Peppa Pig商標餅 │1 │ │ │乾模具 │ │ ├──┼──────────┼───────┤ │5 │仿冒Peppa Pig商標蠟 │2 │ │ │燭 │ │ ├──┼──────────┼───────┤ │6 │仿冒Peppa Pig商標插 │360 │ │ │牌 │ │ ├──┼──────────┼───────┤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4300 │ │ │塑膠袋 │ │ ├──┼──────────┼───────┤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37 │ │ │製冰盒 │ │ ├──┼──────────┼───────┤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88 │ │ │紙板 │ │ ├──┼──────────┼───────┤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5 │ │ │塑膠盒 │ │ ├──┼──────────┼───────┤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52 │ │ │紙箱 │ │ ├──┼──────────┼───────┤ │1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8 │ │ │文具組 │ │ ├──┼──────────┼───────┤ │1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12 │ │ │探針 │ │ ├──┼──────────┼───────┤ │14 │冒仿Hello Kitty商標 │12 │ │ │模具 │ │ ├──┼──────────┼───────┤ │1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 │2 │ │ │蠟燭 │ │ ├──┼──────────┼───────┤ │16 │仿冒雙子星商標塑膠袋│1700 │ ├──┼──────────┼───────┤ │17 │仿冒哆啦A夢商標紙板 │110 │ ├──┼──────────┼───────┤ │18 │仿冒哆啦A夢商標文具 │5 │ │ │組 │ │ ├──┼──────────┼───────┤ │19 │仿冒哆啦A夢商標紙箱 │47 │ ├──┼──────────┼───────┤ │20 │仿冒哆啦A夢商標製冰 │22 │ │ │盒 │ │ ├──┼──────────┼───────┤ │21 │仿冒哆啦A夢商標蠟燭 │7 │ ├──┼──────────┼───────┤ │22 │仿冒哆啦A夢商標模具 │5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701號被 告 吳雅姿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7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雅姿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註冊審定號詳如附表所示),指定使用於各類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2月間某日起至107年11月13日為警查 獲止,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00號住處,利用 電腦及網路設備,在樂購蝦皮拍賣網站上,以其所申設之帳號「amy21365」,開設「佳晨烘焙坊」賣場,以新臺幣(下同)40至212元之不等價格,陳列並販售仿冒上開商標文字 及圖樣之紙板、紙箱、文具組、餅乾模具、蠟燭、插牌、塑膠袋、製冰盒、探針等商品。嗣警方購得「Hello Kitty製 冰盒」1件,送請鑑定後確認為仿冒品,乃於107年11月13日,持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吳雅姿上開處所搜索,當場查扣仿冒之「peppa pig」紙板3901組、紙箱57個、文具組1套、餅乾模具1套、蠟燭2套、插牌360個、「Hello Kitty」塑膠袋4300個、製冰盒37個、紙板88個、塑膠盒5個、紙箱52 個、文具組8套、探針12個、模具12個、蠟燭2套、「雙子星」塑膠袋1700個、「哆啦A夢DORAEMON」紙板110個、文具組5套、紙箱47個、製冰盒22個、蠟燭7套、模具5個等物,始 知上情。 二、案經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雅姿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樂購蝦皮帳號「 amy21365 」賣場販售商品擷取畫面內容、仿品(證物)照片、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萬國法律事務所鍾文岳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委任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委由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等各 1 份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仿冒商品 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至扣案之仿冒商品請依法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檢察官 董 詠 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何 佩 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商標所有人 │ ├──┼──────────┼─────┼───────────┤ │1 │peppa pig │00000000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 │ │ │00000000 │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 │ │ │ │司 │ │ │ │ │ │ │ │ │ │ │ ├──┼──────────┼─────┼───────────┤ │2 │Hello Kitty (凱蒂貓│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3 │Little Twin Stars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雙子星) │ │ │ │ │ │ │ │ ├──┼──────────┼─────┼───────────┤ │4 │哆啦A夢DORAEMON │00000000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