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侮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郭千黛
- 被告陳建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1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和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5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陳建和僅因對告訴人郭芝宇不滿,竟以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對告訴人侮辱,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行為實屬不當;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侮辱之用語、與告訴人之關係,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5706號被 告 陳建和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和與郭芝宇均系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陳建和為郭芝宇之主管。緣於民國109年6月5日上午9時許,陳建和在上址公司業務生管課辦公室內,與郭芝宇討論工作而生口角爭執,詎陳建和竟因此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地公然以「白癡」一詞辱罵郭芝宇,足以貶抑郭芝宇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郭芝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郭芝宇之指訴及在場證人莊絮淳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檢 察 官 蔡 宗 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吳 永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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