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狄明、宋信億、林顯益、姜丁貴、王伯群、蘇育民、蔡正陽、鄭家興、蘇琮盛、田建煌、宋世源、葉美雪、楊景焜、王怡婷、朱淙郁、葉炳宏、彭蘭馨、黃博禹、黃建珍、王孟涵、劉佳芳、被告方弦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狄明 宋信億 林顯益 姜丁貴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王伯群 蘇育民 蔡正陽 鄭家興 蘇琮盛 田建煌 宋世源 葉美雪 楊景焜 王怡婷 朱淙郁 葉炳宏 彭蘭馨 黃博禹 黃建珍 王孟涵 劉佳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方弦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續字第13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3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狄明、朱淙郁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收回股款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顯益、姜丁貴、王伯群、蘇育民、蔡正陽、蘇琮盛、田建煌、宋世源、葉美雪、葉炳宏、黃博禹、王孟涵、劉佳芳、方弦智,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收回股款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宋信億、鄭家興、楊景焜、王怡婷、彭蘭馨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 第1項後段之收回股款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建珍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收回股款罪,累犯,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中有關「周萬麗」之記載均更正為「周麗萬」,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吳秋明等2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公司應收之股款,公司負責人任由股東收回者,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罪,所謂股東繳納之股款,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否繳納為準,至股東繳納股款之來源,係股東自有資金,抑或借貸而得,則非所問,倘係以短期借貸充為股款,於繳納並俟公司設立登記後,再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取回,即屬上開條項後段之範疇(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9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 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同犯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該條款論處罪刑。又商業會計法第4條 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 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 ㈡依上開所述,被告宋信億、楊景焜、黃博禹、方弦智4人僅係 實際負責人,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犯罪主體,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前所述,而公司法第8條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增列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規定,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惟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已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查本件被告4人犯罪時間均在107年8月1日修正之前,僅為實質負責人而非登記負責人,惟被告宋信億與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陳秋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被告楊景焜、黃博禹、方弦智3 人(此部分之三家公司名義負責人,均經公訴人認定為不知情,皆為不起訴處分),則分別與如附表所示之李瓊娥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餘被告18人則分別與李瓊娥、張原銘、陳雪貞、黃瓊瑢、林貞吟、周麗萬、陳月蓉、陳秋禎就本件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故核被告宋信億、楊景焜、黃博禹、方弦智4人 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收回股款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餘被告18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收回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吳狄明等22人就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或2罪名(即被告宋信億、楊景焜、黃博禹、方弦智4人部分),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收回股款罪處斷。 ㈢查被告吳狄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 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2年9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朱淙郁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1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01年7月6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被告黃建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100萬確定,嗣於100年9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2年3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等情,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第976 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依被告吳狄明、朱淙郁、黃建珍3人構成累犯 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㈣爰以被告等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22人明知公司股東所繳納之股款,為公司財務之重要基礎,不得於繳納後發還股東,竟於繳納並進而辦理公司登記後隨即發還,使公司資本額發生不實登記結果,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且悖於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危及交易安全,破壞財務報表之公信力,所為實值非難;另其中被告宋信億、鄭家興、楊景焜、王怡婷、彭蘭馨5人,經主管機 關要求辦理資金補正後已補回股款;被告黃建珍則已補正300萬元股款中之233萬元,餘額補足中;餘被告16人經主管機關要求辦理資金補正,屆期仍未補回,業經撤銷公司登記等情,此有錦泰金屬有限公司資金補正申請書及台南市政府公務電話紀錄、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9年11月25日高 市法字第10968611590函暨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頁64 至84)。2.被告2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3.被告22人各自分擔之角色及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另刑法第214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本院判決前之108年12月27日生效,惟修正後規定僅係配合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2項前段罰金刑提高30倍之換算規定,將罰金刑 部分換算後直接明定於該條文中,省卻迂迴適用法律之不便,實質上並未變更該規定之法定刑,是上開條文之修正,核係單純之文字修正,尚與修正前、後規定何者有利於行為人問題無關,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決議之同一法理,不生 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規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公司 法第9條第1項中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4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續字第13號被 告 吳狄明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宋信億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顯益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姜丁貴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伯群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育民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 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正陽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號二樓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家興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街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琮盛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田建煌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宋世源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美雪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景焜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六樓之26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怡婷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朱淙郁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街00號二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炳宏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彭蘭馨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博禹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建珍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18樓 之1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孟涵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3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佳芳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方弦智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地下一層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原銘(另緩起訴處分)係「張誌銘會計師事務所」員工、陳雪貞(另緩起訴處分)為「陳雪貞個人工作室之稅務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之負責人、陳月蓉(另緩起訴處分)係「陳月蓉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黃瓊瑢(另緩起訴處分)係記帳及籍報稅業務代理人、周麗萬(另緩起訴處分)係「周麗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吳華英(另緩起訴處分)係「昱盛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黃玉婷(另緩起訴處分)係「冠南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記帳員、葉素貞(另緩起訴處分)係「葉素貞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林貞吟係「泓琪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黃絹惠係「聯誠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林貞吟、黃絹惠部分,業經為不起訴處分),其等均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另吳狄明、陳秋禎(另為緩起訴處分)、宋信億、蔡旻芬(另為緩起訴處分)、林顯益、汪江苓(另為緩起訴處分)、姜丁貴、王伯群、梁志宏(另為緩起訴處分)、黃金娟(另為緩起訴處分)、蘇育民、陳家哲(另為緩起訴處分)、蔡正陽、鄭家興、林進佳(另為緩起訴處分)、蘇琮盛、魏明建(另為緩起訴處分)、田建煌、李駿興(另為緩起訴處分)、宋世源、葉美雪、楊景焜、王怡婷、許永芳(另為緩起訴處分)、鍾煜偉(另為緩起訴處分)、姜義堂(另為緩起訴處分)、蘇靖惠(另為緩起訴處分)、朱淙郁、葉炳宏、彭蘭馨、黃博禹、黃建珍、許茗媜(另為緩起訴處分)、王孟涵、王崇郁(另為緩起訴處分)、羅宗佑(另為緩起訴處分)、林進山(另為緩起訴處分)、劉佳芳、方弦智、劉天賀(另為緩起訴處分)、劉彙湘(另為不起訴處分),蔡明輝、林世仁、王瑞麟、呂錦雲、林育成、張秋雄、洪建成、柴俊捷、黃秉凡、吳禎良、蘇自強、周聖綺、方芊文、郭麗珠(蔡明輝、林世仁、王瑞麟、呂錦雲、林育成、張秋雄、洪建成、柴俊捷、黃秉凡、吳禎良、蘇自強、周聖綺、方芊文、郭麗珠等人,業經為不起訴處分)、吳霖彬、高正宇、徐旻騎、黃智福(吳霖彬、高正宇、徐旻騎、黃智福部分,業經本署通緝中)、黃玉如(黃玉如部分,業經提起公訴)等人分係附表所示億鐽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名義負責人(任職情形如附表一所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其等均明知公司對於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如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公司負責人不得以文件表明已收足,竟透過友人介紹或轉介之方式,與從事貸放資金、收取利息牟利為業之李瓊娥(另緩起訴處分)聯繫,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事宜,李瓊娥及吳狄明等人乃分別與張原銘、陳雪貞、陳月蓉、黃瓊蓉、周麗萬、林貞吟、黃冠婷、黃絹惠、葉素貞、吳華英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股東並未實際繳納之應收股款、以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3月至104年11月間, 分別與李瓊娥約定短期借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1200 萬元不等之款項,由李瓊娥自其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持用之不知情之陳李瓊梅名下第一銀行富強分行&ZZZZ; &ZZZZ; 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簡逸翔名下第一 銀行富強分 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簡逸村名下第一銀行富強 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撥付約定之金額轉帳匯款至附表 各公司設立登記時申辦之籌備處金融帳戶內,充作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證明,並將此時存摺連同公司章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證明書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製作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為虛偽驗資作業;完成驗資後,李瓊娥旋即將上述虛偽股款匯回前開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戶內,而以此等方式虛偽製作表明收足股款之不實申請文件(詳細匯款及驗資情節詳如附表虛偽驗資犯罪方式之欄位說明)。再由張原銘、陳雪貞、陳月蓉、黃瓊蓉、周麗萬、林貞吟、黃冠婷、黃絹惠、葉素貞分別持上開不實申請文件,連同各該公司之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公司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委任書、內容不實之資本額變動表、股東名冊或股東名簿、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或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公司籌備處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存款餘額證明書、活期存款交易明細等文件資料,表明附表所示公司已收足股東應繳納之股款,向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致使該主管機關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認要件均已具備,而將股東繳款、資本金額等不實事項登載於所職掌之公司設立登記表之公文書上,並分別核准公司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額審核及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狄明、宋信億、林顯益、姜丁貴、王伯群、蘇育民、蔡正陽、鄭家興、蘇琮盛、田建煌、宋世源、葉美雪、楊景焜、王怡婷、朱淙郁、葉炳宏、彭蘭馨、黃博禹、黃建珍、王孟涵、劉佳芳、方弦智等22人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李瓊娥、張原銘、陳雪貞、陳月蓉、黃瓊瑢、周麗萬、黃玉婷、吳華英、葉素貞、陳秋禎、蔡旻芬、汪江苓、梁志宏、黃金娟、陳家哲、林進佳、魏明建、李駿興、許永芳、鍾煜偉、姜義堂、蘇靖惠、許茗媜、王崇郁、羅宗佑、林進山、劉天賀、劉彙湘、蔡明輝、林世仁、王瑞麟、呂錦雲、林育成、張秋雄、洪建成、柴俊捷、黃秉凡、吳禎良、蘇自強、周聖綺、方芊文、郭麗珠、黃玉如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第一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委託書、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存根聯、資本額變動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吳秋明等2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吳秋明等22人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乃係基於公司資本為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故除公司於設立時,於章程應載明公司之資本額,其後如須增資,亦須經嚴格之程序,此即資本不變之原則,此外,公司在設立時並應收足相當於資本額之現實財產(資本確定原則),且於設立後,以至解散前,亦皆應力求其保有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資本維持原則),則為防止虛設行號,以毫無資產基礎之公司從事營業,損害一般債權人,乃有上開公司負責人應確實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次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 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種,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 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其內容係記載資產、負債及權益,應為資產負債表之一種,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或行號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 罪。 三、是核被告吳秋明等22人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收回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 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罪嫌。被告等人以一行為觸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及刑法第214條,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檢察官 莊 立 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志誠 附表: 編號 被告 同案被告 申設公司/職務身分/籌備處金融帳戶 匯入日期及金額(幣值:新臺幣) 提款日期及流向 虛偽驗資之犯罪方式 核准日期 107年度偵字第1483號 A1- 44 林進山 李瓊娥 張原銘 進溢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善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1年7月25日,以林進山名義匯入200萬元,至「進溢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1年7月26日,由李瓊娥將進溢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林進山於101年7月間,為使「進溢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與董事劉佳芳共同委由張原銘以2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200萬元作為進溢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張原銘即將林進山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萬元,復由張原銘製作不實之近溢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林進山出資100萬、劉佳芳出資50萬、王聰憲出資50萬),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2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1年7月30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A2-45 劉佳芳 李瓊娥 張原銘 進溢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第一銀行善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1年7月25日,以林進山名義匯入200萬元,至「進溢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1年7月26日,由李瓊娥將進溢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林進山於101年7月間,為使「進溢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與董事劉佳芳共同委由張原銘以2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200萬元作為進溢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張原銘即將林進山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萬元,復由張原銘製作不實之近溢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林進山出資100萬、劉佳芳出資50萬、王聰憲出資50萬),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2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1年7月30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A3- 46 方弦智 李瓊娥 葉素貞 創美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1年6月27日,以不知情之方芊文(另為不起訴處分)名義匯入100萬元,至「創美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1年6月28日,由李瓊娥將創美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方弦智於101年6月間,為使「創美實業開發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葉素貞以1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創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葉素貞即將方芊文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葉素貞製作不實之創美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順發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1年6月29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A4-48 劉天賀 (緩起訴) 李瓊娥 張原銘 鼎勝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赤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1年7月24日,以劉天賀名義匯入600萬元,至「鼎勝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1年7月25日,由李瓊娥將鼎勝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6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劉天賀於101年7月間,為使「鼎勝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張原銘以6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600萬元作為鼎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張原銘即將劉天賀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600萬元,復由張原銘製作不實之鼎勝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6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1年8月10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A5 周聖綺 【業經不起訴】 李瓊娥 郭麗珠 日勝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1年7月18日,以周聖綺名義匯入300萬元,至「日勝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1年7月19日,由李瓊娥將日勝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周聖綺於101年7月間,為使「日勝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郭麗珠以3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300萬元作為日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郭麗珠即將周聖綺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萬元,復由郭麗珠製作不實之日勝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亮儔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3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1年7月20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A6 蘇自強 【業經不起訴】 李瓊娥 吳華英 興永昌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後 李瓊娥於101年7月2日,以蘇自強名義匯入200萬元,至「興永昌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1年7月3日,由李瓊娥將興永昌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蘇自強於101年7、8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11樓之1之「興永昌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吳華英以2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200萬元作為興永公司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吳華英即將蘇自強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萬元,復由吳華英製作不實之興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邱芳才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2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1年7月11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107年度偵字第9767號 B1- 41 王孟涵 李瓊娥 吳華英 立錡修繕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1年11月15日,以王孟涵名義匯入100萬元,至「立錡修繕工程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1年11月16日,由李瓊娥將立錡修繕工程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王孟涵於101年11月間,為使址設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0號「立錡修繕工程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吳華英以1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立錡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吳華英即將王孟涵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吳華英製作不實之立錡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1年11月18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設立登記 B2- 42 王崇郁 (緩起訴) 李瓊娥 燁霖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帳號 李瓊娥於104年4月15日,以王崇郁名義匯入200萬元,至「燁霖科技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4年4月16日,由李瓊娥將燁霖科技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王崇郁於104年4月間,為使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8樓之12「燁霖科技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以2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200萬元作為燁霖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不詳代辦業者即將王崇郁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萬元,復由不詳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燁霖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石敏惠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2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4月21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設立登記 B3- 43 羅宗佑 (緩起訴) 李瓊娥 張原銘 露西時代文創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五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李瓊娥於104年4月15日,以羅宗佑名義匯入100萬元,至「露西時代文創設計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4年4月16日,由李瓊娥將露西時代文創設計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羅宗佑於104年4月間,為使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5「露西時代文創設計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張原銘以1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露西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張原銘即將羅宗佑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張原銘製作不實之露西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陳俊翔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4月21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設立登記 B4 黃玉如 【業經起訴】 李瓊娥 張原銘 中豪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 000號 李瓊娥於102年12月5日,以黃玉如名義匯入200萬元,至「中豪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2年12月6日,由李瓊娥將中豪企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黃玉如於102年12月間,為使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6樓之1「中豪企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張原銘以2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200萬元作為中豪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張原銘即將黃玉如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萬元,復由張原銘製作不實之中豪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張誌銘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2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2年12月10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設立登記 107年度偵字第20049號 C1- 8 吳狄明 李瓊娥 張原銘 億鐽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3月18日,以吳狄明名義匯入200萬元,至「億鐽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3月19日,由李瓊娥將億鐽企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吳狄明於103年3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8樓之4「億鐽企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張原銘以2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200萬元作為億鐽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張原銘即將吳狄明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萬元,復由張原銘製作不實之億鐽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張誌銘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2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3月26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2- 9 陳秋禎 (緩起訴) 李瓊娥 陳雪貞 億事達土木包工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5月26日,以陳秋禎名義匯入100萬元,至「億事達土木包工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5月27日,由李瓊娥將億事達土木包工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陳秋禎於103年5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億事達土木包工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由宋信億委請陳雪貞以1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億事達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陳雪貞即將陳秋禎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陳雪貞製作不實之創意念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美瑢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6月25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3- 10 宋信億 李瓊娥 陳雪貞 億事達土木包工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5月26日,以陳秋禎名義匯入100萬元,至「億事達土木包工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5月27日,由李瓊娥將億事達土木包工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宋信億於103年5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億事達土木包工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 要求陳秋禎擔任億事達公司負責人,並由宋信億委請陳雪貞以1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億事達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陳雪貞即將陳秋禎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陳雪貞製作不實之創意念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美瑢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6月25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4- 11 蔡旻芬 (緩起訴) 李瓊娥 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6月3日,以蔡旻芬名義匯入300萬元,至「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6月4日,由李瓊娥將創意念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蔡旻芬於103年6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以3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300萬元作為創意念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不詳之代辦業者即將蔡旻芬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萬元,復由不詳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創意念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3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6月12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5- 12 林顯益 李瓊娥 陳雪貞 兢祥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6月26日,以林世仁(另為不起訴)名義匯入200萬元,至「兢祥實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6月27日,由李瓊娥將兢祥實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林顯益於103年6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0○0號1樓「兢祥實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要求林世仁擔任億事達公司負責人,並由林顯益委請陳雪貞以2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200萬元作為兢祥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陳雪貞即將林世仁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萬元,復由陳雪貞製作不實之創意念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2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7月1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6- 14 姜丁貴 李瓊娥 黃瓊瑢 環富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赤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7月2日,以姜丁貴名義匯入300萬元,至「環富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7月3日,由李瓊娥將環富企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姜丁貴於103年7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1樓「環富企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黃瓊瑢以1萬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300萬元作為環富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黃瓊瑢即將姜丁貴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萬元,復由黃瓊瑢製作不實之環富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3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7月9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7- 15 王伯群 李瓊娥 綠帝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赤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7月2日,以王伯群名義匯入500萬元,至「綠帝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7月3日,由李瓊娥將綠帝企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王伯群於103年7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1樓「綠帝企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不知名之代辦業者以5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500萬元作為綠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不詳業者即將王伯群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萬元,復由不詳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綠帝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5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7月9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8- 16 梁志宏 (緩起訴) 李瓊娥 陳月蓉 宇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7月28日,以梁志宏名義匯入500萬元,至「宇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7月29日,由李瓊娥將宇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梁志宏於103年7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00號1樓「宇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陳月蓉以5,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500萬元作為宇皇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陳月蓉即將梁志宏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萬元,復由陳月蓉製作不實之宇皇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5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7月30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9- 17 黃金娟 (緩起訴) 李瓊娥 張原銘 邑璟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8月13日,以黃金娟名義匯入100萬元,至「邑璟實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8月14日,由李瓊娥將邑璟實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黃金娟於103年8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之2「邑璟實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張原銘以1,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邑璟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張原銘即將黃金娟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張原銘製作不實之邑璟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張誌銘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8月15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10- 18 蘇育民 李瓊娥 張原銘 鑫瀚開發有限公司、鑫旺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8月29日,以蘇育民名義匯入1000萬元,至「鑫瀚開發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於103年9月17日,以蘇育民名義匯入100萬元,至「鑫旺租賃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9月1日,由李瓊娥將鑫瀚開發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於103年9月18日,由李瓊娥將鑫旺租賃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蘇育民於103年8、9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鑫瀚開發有限公司」及「鑫旺租賃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張原銘各以1萬、1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0萬元、100萬元作為上開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張原銘即將蘇育民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復由張原銘製作不實之鑫瀚、鑫旺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陳俊翔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左列金額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9月5日及9月25日在臺南市政府分別設立登記 C11-22 林進佳 (緩起訴) 李瓊娥 升嶸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11月3日,以林進佳名義匯入500萬元,至「升嶸科技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11月4日,由李瓊娥將升嶸科技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林進佳於103年11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升嶸科技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透過其母林王金信以5,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500萬元作為升嶸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林王金信即將林進佳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萬元,復由不知情之記帳士柳佩妤製作不實之升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後,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馮莉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5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11月12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12-23 蘇琮盛 李瓊娥 林貞吟 金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11月5日,以蘇琮盛名義匯入800萬元,至「金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11月6日,由李瓊娥將金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8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蘇琮盛於103年11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金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林貞吟以8,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800萬元作為金冠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林貞吟即將蘇琮盛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800萬元,復由林貞吟製作不實之金冠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順發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8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11月10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13-19 陳家哲 (緩起訴) 李瓊娥 昇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赤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9月17日,以陳家哲名義匯入100萬元,至「昇成科技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9月18日,由李瓊娥將昇成科技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陳家哲於103年9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昇成科技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不詳之仲介業者以1,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昇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不詳之仲介業者即將陳家哲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該不詳之仲介業者製作不實之昇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葉惠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9月24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14-20 蔡正陽 李瓊娥 周萬麗 詠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竹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10月6日,以蔡正陽、蘇菁菁、江德惠、王麗卿名義,分別匯入225萬、150萬、100萬、25萬元,至「詠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10月7日,由李瓊娥將詠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蔡正陽於103年10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詠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周麗萬以5,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500萬元作為詠珅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周麗萬即將蔡正陽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萬元,復由周麗萬製作不實之詠珅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順發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5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10月14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15-21 鄭家興 李瓊娥 弦樂視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10月8日,以鄭家興名義匯入100萬元,至「弦樂視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3年10月9日,由李瓊娥將弦樂視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鄭家興於103年10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巷0號2樓之「弦樂視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不詳之代辦業者以1,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弦樂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不詳業者即將鄭家興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不詳業者製作不實之弦樂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順發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10月15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16-24 魏明建 (緩起訴) 李瓊娥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1月13日,以魏明建名義匯入1,000萬元,至「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4年1月14日,由李瓊娥將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魏明建於104年1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1萬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0萬元作為金鑽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魏明建即將其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0萬元,復由魏明建自行製作不實之金鑽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勝雄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5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3月6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17-25 田建煌 李瓊娥 虹宸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1月26日,以田建煌名義匯入300萬元,至「虹宸科技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4年1月27日,由李瓊娥將虹宸科技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田建煌於104年1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000號「虹宸科技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不詳之代辦業者以3,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300萬元作為虹宸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不詳業者即將田建煌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萬元,復由不詳業者製作不實之虹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向臺南市政府辦理設立登記。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3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1月29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18-18 楊景焜 李瓊娥 伍世鋼模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3月17日,以掛名負責人「呂錦雲」(另為不起訴)名義匯入500萬元,至「伍世鋼模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4年3月18日,由李瓊娥將伍世鋼模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楊景焜於104年3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1樓「伍世鋼模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先商請其妻呂錦雲擔任登記負責人後,遂委請李姓仲介以5,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500萬元作為伍世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李姓仲介即將呂錦雲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萬元,復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石敏惠製作不實之伍世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並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5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3月19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19-30 王怡婷 李瓊娥 周萬麗 利協企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第一銀行竹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4月9日,以掛名負責人王怡婷、蘇雅玲、閻如玉、張惠珠等人名義匯入1萬、33萬、33萬、33萬元,至「利協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4年4月10日,由李瓊娥將利協企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許永芳於104年4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市區○○街00號1樓「利協企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商請王怡婷擔任登記負責人,再委請周麗萬以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利協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周麗萬即將王怡婷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周麗萬製作不實之利協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順發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4月16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20-31 許永芳 (緩起訴) 李瓊娥 周萬麗 利協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竹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4月9日,以掛名負責人王怡婷、蘇雅玲、閻如玉、張惠珠等人名義匯入1萬、33萬、33萬、33萬元,至「利協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4年4月10日,由李瓊娥將利協企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許永芳於104年4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市區○○街00號1樓「利協企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商請王怡婷擔任登記負責人,再委請周麗萬以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利協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周麗萬即將王怡婷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周麗萬製作不實之利協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順發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4月16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21- 27 宋世源 李瓊娥 金宏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3月2日,以宋世源名義匯入1,000萬元,至「金宏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於104年3月3日,由李瓊娥將金宏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宋世源於104年3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號1樓「金宏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不詳代辦業者以1萬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0萬元作為金宏盛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不詳代辦業者即將宋世源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0萬元,復由不詳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金宏盛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陳俊翔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3月6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22-26 李駿興 (緩起訴) 李瓊娥 銓宏環保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1月26日,以李駿興名義匯入500萬元,至「銓宏環保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增資驗資股款。 於104年1月27日,由李瓊娥將銓宏環保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李駿興於104年1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5「銓宏環保有限公司」順利完成增資變更登記,遂以5,000元之代價委託不詳之代辦業者向李瓊娥借款500萬元作為銓宏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不詳業者即將其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萬元,復由不知情之會計小姐製作不實之銓宏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順發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5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2月9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23-28 葉美雪 李瓊娥 承允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3月17日,以葉美雪名義匯入300萬元,至「承允工程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4年3月18日,由李瓊娥將承允工程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宋世源於104年3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1樓「承允工程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李姓仲介以3,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300萬元作為承允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李姓仲介即將葉美雪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0萬元,復由李姓仲介委託不詳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承允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石敏惠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3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3月20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24-33 姜義堂 (緩起訴) 李瓊娥 大將美學建築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善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6月10日,以姜義堂、林惠卿、連家正名義匯入1,000萬(姜義堂700萬、林惠卿150萬、連家正)元,至「大將美學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4年6月11日,由李瓊娥將大將美學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姜義堂於104年6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之19一樓「大將美學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委請李姓仲介以1萬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0萬元作為大將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李姓仲介即將姜義堂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0萬元,復由李姓仲介委託不知情之記帳士柳佩妤製作不實之大將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6月16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25-32 鍾煜偉 (緩起訴) 李瓊娥 國泰橡膠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4月23日,以鍾煜偉名義匯入1,000萬元,至「國泰橡膠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4年3月18日,由李瓊娥將國泰橡膠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鍾煜偉於104年4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國泰橡膠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1萬2,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1,000萬元作為國泰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鍾煜偉即將其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0萬元,復由鍾煜偉委託不知情之鈞誠會計師製作不實之國泰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美瑢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5月1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26-36 葉炳宏 李瓊娥 張原銘 木易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赤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9月22日,以不知情之登記負責人柴俊捷(另為不起訴)名義匯入100萬元(柴俊傑30萬、王得祐30萬、陳珠對10萬、葉炳宏20萬、林容妤10萬),至「木易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4年9月23日,由李瓊娥將木易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葉炳宏於104年9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木易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1,000元之代價委託張原銘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木易居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張原銘即將葉炳宏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張原銘製作不實之木易居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陳俊翔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臺南市○區○○路000號 104年9月30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27-34 蘇靖惠 (緩起訴) 李瓊娥 黃玉婷 青詠豐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8月17日,以蘇靖惠名義匯入100萬元,至「青詠豐工程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4年8月18日,由李瓊娥將青詠豐工程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蘇靖惠於104年8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青詠豐工程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1,000元之代價委請黃玉婷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青詠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黃玉婷即將蘇靖惠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黃玉婷製作不實之青詠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順發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8月20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28-35 朱淙郁 李瓊娥 佑浤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8月24日,以朱淙郁名義匯入200萬元,至「佑浤國際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4年8月25日,由李瓊娥將佑浤國際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朱淙郁於104年8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市區○○○街00號2樓「佑浤國際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2,000元之代價委請不詳代辦業者向李瓊娥借款200萬元作為佑浤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不詳代辦業者即將朱淙郁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萬元,復由不詳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佑浤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並向臺南市政府辦理設立登記。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9月4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29-40 許茗媜 (緩起訴) 李瓊娥 喨產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11月24日,以許茗媜名義匯入500萬元,至「喨產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4年11月25日,由李瓊娥將喨產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許茗媜於104年11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喨產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5,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借款500萬元作為喨產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許茗媜即將其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萬元,復由陳月蓉製作不實之喨產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5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11月27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30-37 彭蘭馨 李瓊娥 泰吉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第一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10月7日,以彭蘭馨、許求莉、劉翠萍名義匯入225萬元(彭蘭馨74萬2,500元、許求莉74萬2,500元、劉翠萍76萬5,000元),至「泰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增資驗資股款。 於104年10月8日,由李瓊娥將泰吉旅行社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25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劉彙湘、彭蘭馨於104年10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5「泰吉旅行社有限公司」順利完成增資變更登記,遂以2,250元之代價委託不詳之代辦業者向李瓊娥借款225萬元作為泰吉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不詳業者即將彭蘭馨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25萬元,復由不知情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泰吉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葉惠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225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12月14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31-38 黃博禹 李瓊娥 陳月蓉 隆贊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10月15日,以登記負責人黃秉凡(另為不起訴)名義匯入700萬元,至「隆贊工程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增資驗資股款。 於104年10月16日,由李瓊娥將隆贊工程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7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黃博禹於104年10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街00巷0號1樓「隆贊工程有限公司」順利完成增資變更登記,遂以7,000元之代價委託陳月蓉向李瓊娥借款700萬元作為隆贊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陳月蓉即將黃博禹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700萬元,復由陳月蓉製作不實之隆贊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7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10月23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32-50 劉彙湘 (不起訴) 李瓊娥 泰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10月7日,以彭蘭馨、許求莉、劉翠萍名義匯入225萬元(彭蘭馨74萬2,500元、許求莉74萬2,500元、劉翠萍76萬5,000元),至「泰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增資驗資股款。 於104年10月8日,由李瓊娥將泰吉旅行社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25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劉彙湘、彭蘭馨於104年10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5「泰吉旅行社有限公司」順利完成增資變更登記,遂以2,250元之代價委託不詳之代辦業者向李瓊娥借款225萬元作為泰吉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不詳業者即將彭蘭馨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25萬元,復由不知情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泰吉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葉惠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225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12月14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33- 13 汪江苓 (緩起訴) 李瓊娥 陳雪貞 家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赤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5月26日,以汪江苓名義匯入300萬元,至「家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3年5月27日,由李瓊娥將家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汪江苓於103年5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之「家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3,000元之代價委請陳雪貞向李瓊娥借款300萬元作為家福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陳雪貞即將汪江苓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萬元,復由陳雪貞製作不實之家福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並向臺南市政府辦理設立登記。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3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6月16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34-39 黃建珍 李瓊娥 錦泰金屬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8月10日,以黃建珍名義匯入300萬元,至「錦泰金屬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4年8月11日,由李瓊娥將錦泰金屬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黃建珍於104年8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之「錦泰金屬有限公司」順利完成增資變更登記,遂以3,000元之代價委託不詳代辦業者向李瓊娥調度300萬元作為錦泰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該業者即將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萬元,復由該業者製作不實之錦泰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劉香蘭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3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8月14日臺南市政府變更登記 C35 蔡明輝 【業經不起訴】 李瓊娥 德信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8月6日,以蔡明輝名義匯入100萬元,至「德信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設立驗資股款。 於103年8月6、7日,由李瓊娥將德信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蔡明輝於103年8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5樓之2「德信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1,000元之代價委託不詳代辦業者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德信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該業者即將蔡明輝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不詳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隆贊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葉惠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3年8月13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36 王瑞麟 【業經不起訴】 李瓊娥 元強重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2月5日,以王瑞麟名義匯入400萬元,至「元強重機械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設立驗資股款。 於104年2月6日,由李瓊娥將元強重機械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4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王瑞麟於104年2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00號之「元強重機械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4,000元之代價委託不詳代辦業者向李瓊娥借款400萬元作為元強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該業者即將王瑞麟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400萬元,復由不詳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元強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寧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4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2月10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37 林育成 【業經不起訴】 李瓊娥 多佳國際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4月8日,以林育成名義匯入200萬元,至「多佳國際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設立驗資股款。 於104年4月9日,由李瓊娥將多佳國際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林育成於104年4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1樓之「多佳國際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2,000元之代價委託不詳代辦業者向李瓊娥借款200萬元作為多佳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該業者即將林育成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萬元,復由不詳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多佳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寧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4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4月13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38 吳禎良 【業經不起訴】 李瓊娥 富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8月26日,以不知情之周煜森、蘇献淳、陳美智、修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名義匯入1200萬元,至「富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增資驗資股款。 於104年9月27日,由李瓊娥將富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吳禎良於104年8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富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順利完成增資變更登記,遂以1萬2000元之代價向李瓊娥調度1200萬元作為富朗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吳禎良即將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200萬元,復由不知情之業者製作不實之富朗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謝宗翰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2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9月15日臺南市政府變更登記 C39 張秋雄 【業經不起訴】 李瓊娥 黃絹惠 路加興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8月20日,以張秋雄名義匯入100萬元,至「路加興業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設立驗資股款。 於104年8月21日,由李瓊娥將路加興業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張秋雄於104年8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1樓之「路加興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1,000元之代價透過張慶川委託黃絹惠向李瓊娥借款100萬元作為路加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黃絹惠即將張秋雄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萬元,復由黃絹惠製作不實之路加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石敏惠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8月26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40 洪建成 【業經不起訴】 李瓊娥 明一機械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9月9日,以洪建成名義匯入200萬元,至「明一機械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設立驗資股款。 於104年9月10日,由李瓊娥將明一機械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洪建成於104年9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00號1樓之「多佳國際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2,000元之代價委託不詳代辦業者向李瓊娥借款200萬元作為明一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該業者即將洪建成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萬元,復由不詳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明一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吳順發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2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9月14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41 吳霖彬 【業經通緝中】 李瓊娥 張原銘 強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南科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5月6日,以吳霖彬名義匯入200萬元,至「強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4年5月7日,由李瓊娥將強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吳霖彬於104年5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市區○○00○0號1樓之「強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2,000元之代價委請張原銘向李瓊娥借款200萬元作為強茂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張原銘即將吳霖彬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萬元,復由張原銘製作不實之強茂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並向臺南市政府辦理設立登記。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2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5月12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42 高正宇 【業經通緝中】 李瓊娥 張原銘 高鵬鑫國際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3年7月14日,以高正宇名義匯入300萬元,至「高鵬鑫國際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3年7月14、15日,由李瓊娥將高鵬鑫國際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高正宇於104年7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高鵬鑫國際有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遂以3,000元之代價委請張原銘向李瓊娥借款300萬元作為高鵬鑫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張原銘即將高正宇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萬元,復由張原銘製作不實之高鵬鑫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並向臺南市政府辦理設立登記。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3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7月17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C43 徐旻騎 【業經通緝中】 李瓊娥 群發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6月15日,以徐旻騎、沈維鈞、邱廣河、邱育琳名義各匯入120萬、40萬、80萬、60萬元,至「群發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4年6月16日,由李瓊娥將群發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徐旻騎於104年6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5之「群發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順利完成增資變更登記,遂以3,000元之代價委託不詳代辦業者向李瓊娥調度300萬元作為群發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該業者即將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萬元,復由該業者製作不實之群發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石敏惠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3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6月18日臺南市政府變更登記 C44 黃智福 【業經通緝中】 李瓊娥 映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瓊娥於104年10月19日,以黃智福名義匯入500萬元,至「映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帳戶,充當公司驗資股款。 於104年10月20日,由李瓊娥將映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黃智福於104年10月間,為使址設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號之「映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順利完成增資變更登記,遂以5,000元之代價委託不詳代辦業者向李瓊娥調度500萬元作為映美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李瓊娥允諾後,該業者即將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李瓊娥,李瓊娥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萬元,復由該業者製作不實之映美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仰甯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李瓊娥再於左列時間將5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104年10月27日臺南市政府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