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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6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臻嫺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淳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7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淳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將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之「1萬1135元」更正為「1萬1350元」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淳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徒手竊取他人財物,顯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欠缺法治觀念,所為殊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贓物均已當場查獲並發還被害人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並賠償其損害,經被害人具狀表明不再追究之意,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經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被害人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失,獲取諒解,已如前述,本件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查被告本件所竊取之物品,俱已發還予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查(見警卷第2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于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7810號
  被   告 王淳宇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淳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9月17日12時許,在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
    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海德沃福二手商店」內
    ,徒手拿取商品陳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總計價值新臺幣
    1萬1,135元,均已發還)放入購物籃內,再走入更衣室,將
    上開物品放入其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而予竊取,得手後欲
    走出上開店家大門時,因警鈴響起,經該店店長李順來報警
    處理,並調閱店內監視器影像,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順來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王淳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順來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檢察官 陳于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美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1 PS4遊戲光碟 4片 2 PS3遊戲光碟 5片 3 Wii U遊戲光碟 8片 4 PSP遊戲光碟 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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