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淳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淳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7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淳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將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之「1萬1135元」更正為「1 萬1350元」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淳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徒手竊取他人財物,顯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欠缺法治觀念,所為殊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贓物均 已當場查獲並發還被害人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並賠償其損害,經被害人具狀表明不再追究之意,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經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犯後坦 承犯行,並已賠償被害人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失,獲取諒解,已如前述,本件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查被告本件所竊取之物品,俱已發還予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查(見警卷第23頁)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于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7810號 被 告 王淳宇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淳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7日12時許,在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海德沃福二手商店」內 ,徒手拿取商品陳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總計價值新臺幣1萬1,135元,均已發還)放入購物籃內,再走入更衣室,將上開物品放入其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而予竊取,得手後欲走出上開店家大門時,因警鈴響起,經該店店長李順來報警處理,並調閱店內監視器影像,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順來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王淳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順來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檢察官 陳于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美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1 PS4遊戲光碟 4片 2 PS3遊戲光碟 5片 3 Wii U遊戲光碟 8片 4 PSP遊戲光碟 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