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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陳貽明

  • 被告
    曾志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9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28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9 年度易緝字第2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志榮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㈠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6 金額欄「1480」之記載,應更正為「500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曾志榮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比較新舊法: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6 月20日施行,法定刑就罰金刑部分提高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且增訂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加重規定,均屬於修正加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是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於附件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持被害人之信用卡為詐欺取財犯行,其行為時間密切接近,且侵害相同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意旨認此部分為數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等語,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盜刷他人信用卡之方式詐取財物,足見其守法觀念淡薄,完全未思及其行為對他人、社會造成之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暨其供稱為高中肄業、另案羈押前從事汽車買賣及美容之工作、月收入約4 萬至5 萬元、需扶養配偶、母親及1 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並就沒收部分應逕予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經查,被告因本案詐欺取財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共計43,665元,該等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曲鴻煜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緝字第1289號被 告 曾志榮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志榮於民國98年9月間,利用至陳正寬位在臺北縣○○鄉 ○○路000巷0號2樓住處作客之機會,取得陳正寬之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資料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所示日期,先後多次在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京華酒 店」等地,上網冒用陳正寬名義,輸入陳正寬之前揭信用卡卡號等資料,向附表所示商家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交易,使日盛公司與上開商家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正寬所刷卡消費,而墊付消費款項及交付商品,嗣陳正寬於98年9月23日發 現該信用卡無法使用而向日盛公司查詢,經日盛公司調閱前揭消費資料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日盛公司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曾志榮坦承上情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中書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復有陳正寬簽署之爭議交易聲明書2紙 、前述刷卡消費明細39份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所為數次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檢察官 曲 鴻 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田 貴 清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日期 │商家名稱 │購買產品 │金額(新│ │ │ │ │ │臺幣) │ ├──┼──────┼─────┼─────┼────┤ │ 1 │98年9月10日 │高鐵EC │車票 │1085元 │ ├──┼──────┼─────┼─────┼────┤ │ 2 │98年9月10日 │遠傳電信- │電信費 │2726元 │ │ │ │線上繳款 │ │ │ ├──┼──────┼─────┼─────┼────┤ │ 3 │98年9月12日 │六福村主題│門票 │1596元 │ │ │ │遊樂園 │ │ │ ├──┼──────┼─────┼─────┼────┤ │ 4 │98年9月12日 │臺灣鐵路管│車票 │554元 │ │ │ │理局 │ │ │ ├──┼──────┼─────┼─────┼────┤ │ 5 │98年9月15日 │雅虎奇摩輕│帆布鞋 │1500元 │ │ │ │鬆付 │ │ │ ├──┼──────┼─────┼─────┼────┤ │ 6 │98年9月15日 │同上 │項鍊 │1480元 │ ├──┼──────┼─────┼─────┼────┤ │ 7 │98年9月15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80元 │ │ │ │機場客專業│ │ │ │ │ │廣場 │ │ │ ├──┼──────┼─────┼─────┼────┤ │ 8 │98年9月15日 │同上 │手機包 │250元 │ ├──┼──────┼─────┼─────┼────┤ │ 9 │98年9月15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80元 │ │ │ │-HITO本鋪 │ │ │ ├──┼──────┼─────┼─────┼────┤ │ 10 │98年9月15日 │同上 │個性短T │290元 │ ├──┼──────┼─────┼─────┼────┤ │ 11 │98年9月15日 │同上 │繽紛夏彩潮│290元 │ │ │ │ │T │ │ ├──┼──────┼─────┼─────┼────┤ │ 12 │98年9月15日 │同上 │連帽外套 │299元 │ ├──┼──────┼─────┼─────┼────┤ │ 13 │98年9月15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60元 │ │ │ │-ur8d時尚 │ │ │ │ │ │購物網 │ │ │ ├──┼──────┼─────┼─────┼────┤ │ 14 │98年9月15日 │同上 │造型噴霧 │169元 │ ├──┼──────┼─────┼─────┼────┤ │ 15 │98年9月15日 │同上 │塑型髮蠟 │495元 │ ├──┼──────┼─────┼─────┼────┤ │ 16 │98年9月15日 │同上 │香水 │939元 │ ├──┼──────┼─────┼─────┼────┤ │ 17 │98年9月15日 │高鐵EC │車票 │830元 │ ├──┼──────┼─────┼─────┼────┤ │ 18 │98年9月15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80元 │ │ │ │-SWEET99 │ │ │ ├──┼──────┼─────┼─────┼────┤ │ 19 │98年9月15日 │同上 │洗面乳 │199元 │ ├──┼──────┼─────┼─────┼────┤ │ 20 │98年9月15日 │同上 │沐浴乳 │360元 │ ├──┼──────┼─────┼─────┼────┤ │ 21 │98年9月16日 │雅虎奇摩輕│男款項鍊訂│3000元 │ │ │ │鬆付 │金1 │ │ ├──┼──────┼─────┼─────┼────┤ │ 22 │98年9月16日 │同上 │男款項鍊訂│3000元 │ │ │ │ │金2 │ │ ├──┼──────┼─────┼─────┼────┤ │ 23 │98年9月16日 │同上 │男款項鍊訂│3000元 │ │ │ │ │金3 │ │ ├──┼──────┼─────┼─────┼────┤ │ 24 │98年9月16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80元 │ │ │ │MonkeyShop│ │ │ ├──┼──────┼─────┼─────┼────┤ │ 25 │98年9月16日 │同上 │T恤 │399元 │ ├──┼──────┼─────┼─────┼────┤ │ 26 │98年9月16日 │超級商城- │條紋領衫 │476元 │ │ │ │JS傑尼斯 │ │ │ ├──┼──────┼─────┼─────┼────┤ │ 27 │98年9月16日 │同上 │短領T │805元 │ ├──┼──────┼─────┼─────┼────┤ │ 28 │98年9月15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80元 │ │ │ │RAINBOW‧ │ │ │ │ │ │C彩虹頻道 │ │ │ ├──┼──────┼─────┼─────┼────┤ │ 29 │98年9月16日 │同上 │短袖T │290元 │ ├──┼──────┼─────┼─────┼────┤ │ 30 │98年9月16日 │高鐵EC │車票 │565元 │ ├──┼──────┼─────┼─────┼────┤ │ 31 │98年9月16日 │同上 │車票 │430元 │ ├──┼──────┼─────┼─────┼────┤ │ 32 │98年9月17日 │雄獅旅行社│不詳 │1080元 │ ├──┼──────┼─────┼─────┼────┤ │ 33 │98年9月17日 │高鐵EC │車票 │1200元 │ ├──┼──────┼─────┼─────┼────┤ │ 34 │98年9月17日 │易遊網旅行│臺南台糖長│2900元 │ │ │ │社股份有限│榮酒店豪華│ │ │ │ │公司 │單床單人房│ │ ├──┼──────┼─────┼─────┼────┤ │ 35 │98年9月20日 │同上 │臺南碳佐麻│1580元 │ │ │ │ │里商旅標準│ │ │ │ │ │客房雙人房│ │ ├──┼──────┼─────┼─────┼────┤ │ 36 │98年9月20日 │PC Home │香水 │1599元 │ ├──┼──────┼─────┼─────┼────┤ │ 37 │98年9月23日 │易遊網旅行│臺南湖水岸│3559元 │ │ │ │社股份有限│人文休閒旅│ │ │ │ │公司 │館總統套房│ │ │ │ │ │雙人房 │ │ ├──┼──────┼─────┼─────┼────┤ │ 38 │98年9月23日 │雅虎奇摩輕│純金尾戒重│2550元 │ │ │ │鬆付 │0.45錢 │ │ ├──┼──────┼─────┼─────┼────┤ │ 39 │98年9月23日 │同上 │純金戒指重│4690元 │ │ │ │ │1.04錢 │ │ ├──┴──────┴───────────┴────┤ │ 總計:4萬366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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