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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9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貽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志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28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9 年度易緝字第2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曾志榮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㈠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6 金額欄「1480」之記載,應更正為「500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曾志榮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比較新舊法: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6 月20日施行,法定刑就罰金刑部分提高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且增訂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加重規定,均屬於修正加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是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於附件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持被害人之信用卡為詐欺取財犯行,其行為時間密切接近,且侵害相同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意旨認此部分為數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等語,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盜刷他人信用卡之方式詐取財物,足見其守法觀念淡薄,完全未思及其行為對他人、社會造成之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暨其供稱為高中肄業、另案羈押前從事汽車買賣及美容之工作、月收入約4 萬至5 萬元、需扶養配偶、母親及1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並就沒收部分應逕予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經查,被告因本案詐欺取財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共計43,665元,該等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曲鴻煜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緝字第1289號
    被      告  曾志榮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志榮於民國98年9月間,利用至陳正寬位在臺北縣○○鄉
    ○○路000巷0號2樓住處作客之機會,取得陳正寬之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號等資料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
    所示日期,先後多次在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京華酒
    店」等地,上網冒用陳正寬名義,輸入陳正寬之前揭信用卡
    卡號等資料,向附表所示商家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交易,使
    日盛公司與上開商家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陳正寬所刷卡消費
    ,而墊付消費款項及交付商品,嗣陳正寬於98年9月23日發
    現該信用卡無法使用而向日盛公司查詢,經日盛公司調閱前
    揭消費資料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日盛公司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曾志榮坦承上情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中書於警
    詢中指訴情節相符,復有陳正寬簽署之爭議交易聲明書2紙
    、前述刷卡消費明細39份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所
    為數次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檢察官  曲  鴻  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  貴  清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日期        │商家名稱  │購買產品  │金額(新│
  │    │            │          │          │臺幣)  │
  ├──┼──────┼─────┼─────┼────┤
  │ 1  │98年9月10日 │高鐵EC    │車票      │1085元  │
  ├──┼──────┼─────┼─────┼────┤
  │ 2  │98年9月10日 │遠傳電信- │電信費    │2726元  │
  │    │            │線上繳款  │          │        │
  ├──┼──────┼─────┼─────┼────┤
  │ 3  │98年9月12日 │六福村主題│門票      │1596元  │
  │    │            │遊樂園    │          │        │
  ├──┼──────┼─────┼─────┼────┤
  │ 4  │98年9月12日 │臺灣鐵路管│車票      │554元   │
  │    │            │理局      │          │        │
  ├──┼──────┼─────┼─────┼────┤
  │ 5  │98年9月15日 │雅虎奇摩輕│帆布鞋    │1500元  │
  │    │            │鬆付      │          │        │
  ├──┼──────┼─────┼─────┼────┤
  │ 6  │98年9月15日 │同上      │項鍊      │1480元  │
  ├──┼──────┼─────┼─────┼────┤
  │ 7  │98年9月15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80元    │
  │    │            │機場客專業│          │        │
  │    │            │廣場      │          │        │
  ├──┼──────┼─────┼─────┼────┤
  │ 8  │98年9月15日 │同上      │手機包    │250元   │
  ├──┼──────┼─────┼─────┼────┤
  │ 9  │98年9月15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80元    │
  │    │            │-HITO本鋪 │          │        │
  ├──┼──────┼─────┼─────┼────┤
  │ 10 │98年9月15日 │同上      │個性短T   │290元   │
  ├──┼──────┼─────┼─────┼────┤
  │ 11 │98年9月15日 │同上      │繽紛夏彩潮│290元   │
  │    │            │          │T         │        │
  ├──┼──────┼─────┼─────┼────┤
  │ 12 │98年9月15日 │同上      │連帽外套  │299元   │
  ├──┼──────┼─────┼─────┼────┤
  │ 13 │98年9月15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60元    │
  │    │            │-ur8d時尚 │          │        │
  │    │            │購物網    │          │        │
  ├──┼──────┼─────┼─────┼────┤
  │ 14 │98年9月15日 │同上      │造型噴霧  │169元   │
  ├──┼──────┼─────┼─────┼────┤
  │ 15 │98年9月15日 │同上      │塑型髮蠟  │495元   │
  ├──┼──────┼─────┼─────┼────┤
  │ 16 │98年9月15日 │同上      │香水      │939元   │
  ├──┼──────┼─────┼─────┼────┤
  │ 17 │98年9月15日 │高鐵EC    │車票      │830元   │
  ├──┼──────┼─────┼─────┼────┤
  │ 18 │98年9月15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80元    │
  │    │            │-SWEET99  │          │        │
  ├──┼──────┼─────┼─────┼────┤
  │ 19 │98年9月15日 │同上      │洗面乳    │199元   │
  ├──┼──────┼─────┼─────┼────┤
  │ 20 │98年9月15日 │同上      │沐浴乳    │360元   │
  ├──┼──────┼─────┼─────┼────┤
  │ 21 │98年9月16日 │雅虎奇摩輕│男款項鍊訂│3000元  │
  │    │            │鬆付      │金1       │        │
  ├──┼──────┼─────┼─────┼────┤
  │ 22 │98年9月16日 │同上      │男款項鍊訂│3000元  │
  │    │            │          │金2       │        │
  ├──┼──────┼─────┼─────┼────┤
  │ 23 │98年9月16日 │同上      │男款項鍊訂│3000元  │
  │    │            │          │金3       │        │
  ├──┼──────┼─────┼─────┼────┤
  │ 24 │98年9月16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80元    │
  │    │            │MonkeyShop│          │        │
  ├──┼──────┼─────┼─────┼────┤
  │ 25 │98年9月16日 │同上      │T恤       │399元   │
  ├──┼──────┼─────┼─────┼────┤
  │ 26 │98年9月16日 │超級商城- │條紋領衫  │476元   │
  │    │            │JS傑尼斯  │          │        │
  ├──┼──────┼─────┼─────┼────┤
  │ 27 │98年9月16日 │同上      │短領T     │805元   │
  ├──┼──────┼─────┼─────┼────┤
  │ 28 │98年9月15日 │超級商城- │物流服務費│80元    │
  │    │            │RAINBOW‧ │          │        │
  │    │            │C彩虹頻道 │          │        │
  ├──┼──────┼─────┼─────┼────┤
  │ 29 │98年9月16日 │同上      │短袖T     │290元   │
  ├──┼──────┼─────┼─────┼────┤
  │ 30 │98年9月16日 │高鐵EC    │車票      │565元   │
  ├──┼──────┼─────┼─────┼────┤
  │ 31 │98年9月16日 │同上      │車票      │430元   │
  ├──┼──────┼─────┼─────┼────┤
  │ 32 │98年9月17日 │雄獅旅行社│不詳      │1080元  │
  ├──┼──────┼─────┼─────┼────┤
  │ 33 │98年9月17日 │高鐵EC    │車票      │1200元  │
  ├──┼──────┼─────┼─────┼────┤
  │ 34 │98年9月17日 │易遊網旅行│臺南台糖長│2900元  │
  │    │            │社股份有限│榮酒店豪華│        │
  │    │            │公司      │單床單人房│        │
  ├──┼──────┼─────┼─────┼────┤
  │ 35 │98年9月20日 │同上      │臺南碳佐麻│1580元  │
  │    │            │          │里商旅標準│        │
  │    │            │          │客房雙人房│        │
  ├──┼──────┼─────┼─────┼────┤
  │ 36 │98年9月20日 │PC Home   │香水      │1599元  │
  ├──┼──────┼─────┼─────┼────┤
  │ 37 │98年9月23日 │易遊網旅行│臺南湖水岸│3559元  │
  │    │            │社股份有限│人文休閒旅│        │
  │    │            │公司      │館總統套房│        │
  │    │            │          │雙人房    │        │
  ├──┼──────┼─────┼─────┼────┤
  │ 38 │98年9月23日 │雅虎奇摩輕│純金尾戒重│2550元  │
  │    │            │鬆付      │0.45錢    │        │
  ├──┼──────┼─────┼─────┼────┤
  │ 39 │98年9月23日 │同上      │純金戒指重│4690元  │
  │    │            │          │1.04錢    │        │
  ├──┴──────┴───────────┴────┤
  │                                   總計:4萬366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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