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 原告
- 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國鎮
上列原告因刑事毀損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54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至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補正原告公司之蓋章,暨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訴訟書狀上必備之法律上之程式。本件原告勤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3月13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僅有原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影本,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定期先命其補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