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附民原告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附民被告 黃冠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04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