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玉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4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玉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自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 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犯行時間,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陳世旻┌──────────────────────────────────┐│附 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108.07.07 │107.12.02 │├────┼──────────────┼──────────────┤│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579號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1號 │├─┬──┼──────────────┼──────────────┤│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667號 │109年度簡字第944號 ││實├──┼──────────────┼──────────────┤│審│判決│109.01.21 │109.03.31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9.03.09 │109.05.14 ││ │日期│ │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