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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6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玉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4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玉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自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 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犯行時間,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陳世旻┌──────────────────────────────────┐│附 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108.07.07 │107.12.02 │├────┼──────────────┼──────────────┤│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579號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1號 │├─┬──┼──────────────┼──────────────┤│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667號 │109年度簡字第944號 ││實├──┼──────────────┼──────────────┤│審│判決│109.01.21 │109.03.31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9.03.09 │109.05.14 ││ │日期│ │ │├─┼──┴──────────────┴──────────────┤│備│ ││註│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6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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