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文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字第5133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文奇所犯如附表各編號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所犯如附表編號8、9及10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文奇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蔡文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復考量附表各罪間侵害法益類型之異同,犯罪時間之間隔,關聯性之有無,且已有定過應執行刑,經為適度酌減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等一切情狀,於刑法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內,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