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煥典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煥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前述之論罪科刑執行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70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上載核准假釋文號為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7050號)。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