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家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家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5140號核准假釋,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